• 索引号:

    330C015/2025-00416

  • 发布机构:

    前进街道办事处

  • 发布日期:

    2025-03-10

  • 成文日期:

    2025-03-05

  • 发文字号:

    前街字〔2025〕1号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99G-2025-0001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前进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前进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0 10:56     信息来源: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机关各办(室)、各村(社):

现将《前进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5日


前进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依据《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钱政办发〔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申请、审批和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原则上应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基本原则

宅基地申请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引领控制,优化单体设计方案。涉及河道、公路及其他专项规划控制区的,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科学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退出、流转的方式,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集聚;鼓励建设多(高)层建筑。

(三)严格管控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居住权。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严格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应当因地制宜,体现当地乡村风貌,引导农村住房开放空间、退墙透绿,推进开放式庭院建设。

三、职能划分

成立前进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审议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民建房、临时过渡安置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相关科室及各村社1-2名专职(兼职)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工作。

(一)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建立“一部门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负责建立宅基地日常监管制度,配合执法部门实施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各村优化宅基地选址、空间布局、用地规模方案,确保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对接落实用地审核、农转用组件、占补平衡指标落实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按照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等有关要求,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审批、过程监管与风貌管控和验收工作;负责开发边界内临时过渡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整治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有关工作。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指导各村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汇总上报下一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二)街道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做好建房资格、建房人口数审核工作;负责建房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指导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农业农村发展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农村建房综合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做好“基层四平台”下发的农村房屋相关的问题,建立片区网格化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占地用地和未批先建、超审批建设、超规划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第一时间上报至前进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农村建房综合管理、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举报、信访问题。协助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案件以及相关政策法律适用性问题和调解工作。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核查、建房人口数核查、材料报送、宅基地有序安排、村民自治管理、宅基地日常监管及农民建房、已建农房修缮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及时发现、报告和配合处置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实施住房建设,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施工进行监理,监理费用由建房农户自行承担。建房农户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四、申请和批建管理

(一)申请审核。村民提出建房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申请,指导申请人填报《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依据《办法》有关规定逐项内容审查。原样修缮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15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原址翻建、改扩建的,经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15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异址新建的,落实“五议两公开一监督”基本流程后上报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相关附属材料(具体明细见附件)。

公示有异议的,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街道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上按要求申请。

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移交街道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街道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完成资格审核后填写《杭州市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资格审核意见栏。

(二)踏勘审批。由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规划审核和农村住房审核、组织联合实地踏勘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测绘。联合实地踏勘由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与建房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重点对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拟用地是否符合耕地保护要求、农村住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出具意见。

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建房农户《杭州市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及相关重大事项,提交街道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议,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批准通过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调剂的需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自收到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如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丈量批放。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向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或者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预约申请定点放样。收到建房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和建房农户所在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员到现场,对建房农户的主体示意图批准面积进行查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测绘定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丈量批放完成后形成放样记录(放样表),经街道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和建房农户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方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上传系统并归档,上述其余各方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作为后续过程监管的基本依据。

(四)过程监管。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等部门和建房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本细则明确的工作职责,加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综合监督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农民建房属地过程监管主体责任,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建房人员为第二责任人。督导建房农户及时报告施工总体计划及重要阶段计划变更情况,动态掌握农户建房施工安排,并及时报告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立每周两次以上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基槽放样与施工、逐层立模施工、檐口立模施工、坡屋面立模施工等重要阶段,配合街道现场核验并加大现场巡查频次;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违法违规等行为立即劝阻并报告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问题跟踪整改工作;配合处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有关信访投诉。建立农民建房施工过程日常巡查检查资料台账。

2.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建房过程综合监管工作,综合掌握全街道农民建房总体情况。负责建房点公示牌制作与设置,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农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审批时间、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监管责任人员和监督电话等,时间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后止;对外公布宅基地违法举报电话,畅通受理举报渠道,根据举报具体事项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置;配合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建房农户违法违规问题。配合处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有关信访投诉。建立农民建房施工过程监管资料台账,并定期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配合建房施工过程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建房农户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基槽放样与施工、逐层立模施工、檐口立模施工、坡屋面立模施工等建房重要节点,派员现场核验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组织相关力量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劝阻,报告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并配合做好问题跟踪整改工作。配合处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有关信访投诉。建立农民建房施工过程日常巡查检查资料台账。

(五)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街道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竣工测绘,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放样点位、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建筑高度、规划要求等建设住房;验收不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街道有关部门按本细则明确的职能分工提出整改意见,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汇总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街道有关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跟踪抓好问题整改,农户改正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建房农户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档案归档。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资料整理归档和报备工作,原则上落实一户一档要求。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和报备工作。

五、技术管理

(一)农村建房应开放空间、退墙透绿,推进开放式庭院建设;且不得在规定审批范围外建造附属用房,各项指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住房高度认定标准、地下空间利用、各类型指标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农村建房后檐高度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室外地坪要与周边地层和道路标高等相协调,不得随意抬升)。

2.符合两户联建、多户联排形式,且连片建设的新农村,有条件的可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建房批准范围,净高不超过2.8米。地下空间利用需符合相关施工安全规范,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独立式住宅原则上不得开挖地下空间。

3.3人及以下(指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口,下同)的农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按钱塘区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确定的标准执行。

4. 独立式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3.5米。两户联建和多户联排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2.2米及以上层高的架空层计入层数),后檐高度不超过12.1米(含架空层高度),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5.1米。

(二)分区域建房类型依照如下标准执行:

1. 钱塘区城市开发边界内为农村住房建设管控区。管控区内停止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原则上通过高层安置房解决住房困难。

(1)征迁安置。管控区内实施城市有机更新、政府做地、重大项目推进等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危房改造。管控区范围内难以通过修缮解危的危房户,按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3)临时过渡住房。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街道结合高层安置历年剩余房源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以临时过渡住房保障居住需求。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所在村审查后报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结合户内安置人口、剩余房源户型等审核确定对象及临时过渡住房面积,参照回迁安置程序实施,每户临时过渡住房1套,具体面积、成本结算、产证办理等原则上按照《关于通过存量高层安置房来解决钱塘区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实施方案(试行)》(钱塘征领办〔2024〕2号)文件实施。

2.管控区外原则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的要求建设成片民居,集中建房以两户联建、多户联排为主。根据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集中建房规划布点位置,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区住建局编制的建房设计图集和农房风貌管控要求,编制街道集中建房项目建设规划方案;集中建房项目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与组织实施,原则上按本细则前述规定执行。

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可以建设独立式住宅。

(三)农户新建农村住房的,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地质复杂的,应进行地质勘探及灾害评估。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对原有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四)带图审批要求: 农村住房建设应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农民建房设计通用图集,由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所在村选择风格类型及方案。

(五)工匠要求: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指导建房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进行施工。受建房农户委托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应当落实防护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承担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六)建筑材料要求:鼓励建房农户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提高农村建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农户选用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承建责任: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导、监督建房农户与施工方签订《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八)原样修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户已建住房修缮管理工作,加强过程监督管理,严防发生加层、拼接、屋面改建等行为。原则上按以下流程执行:

1.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农村房屋修缮申请表并附房屋整体外观图;

2.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农户、并向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备;

3.签订房屋修缮承诺书;

4.农户组织房屋修缮施工,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5.根据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户申请的修缮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查验收。

六、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wps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提交材料清单.wps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wps

              4.杭州市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wps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7.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wps

             8.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wps

             9.农村房屋修缮申请表.wps

前街字〔2025〕1号关于印发《前进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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