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3/2024-15903
- 发布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2024-09-10
- 成文日期:
2024-09-03
- 发文字号:
钱塘经科〔2024〕52号
《钱塘区重大科创载体(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10 17:32 信息来源:区经信科技局
一、制定背景及文件依据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全域创新重要决策部署,发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集聚创新主体,培育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动钱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展战略平台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过程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了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厅、杭州市科技局相关政策,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最终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该项政策的执行,深入实施全域创新战略,探索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集群”全链条孵化体系,重构我区创新格局,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
四、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一)政策举措
1.认定备案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规模。
2.装修改建补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改善硬件设施,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3.绩效考核奖励。通过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断提升运营管理和企业引育能力。
4.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其积极申报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二)关键词解释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国家部委、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创载体,以正式发文后的认定文件确定。
2.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证书编号确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当年上级认定文件确定。
(三)政策问答
1.政策从哪些方面推动区重大科创载体(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
答:政策从认定备案奖励、装修改建补助、绩效考核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等几个方面推进区重大科创载体(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
2. 本政策与修订前政策存在什么差异?
答:本政策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条款。对连续入库3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3. 在推动区重大科创载体(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方面有什么政策扶持?
(1) 在认定备案方面,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公司最高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2) 在装修改建方面,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运营公司装修改建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对新备案为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3) 在绩效考核方面,每年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企业引育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其中,优秀等次的数量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各取前20%(按四舍五入计);
(4)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连续入库3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4.不享受本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五种情形不享受本政策扶持:
(1) 当年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和环境责任事故的,如:发生亡人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2) 对亩产效益评价D类或被列入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库且无豁免情形的;
(四)施行对象
1.政策施行对象有哪些?
在钱塘区范围办理工商登记且财政级次属钱塘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政策施行的区域范围?
本政策施行范围是杭州市钱塘区规划控制总区域。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政策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条款。对连续入库3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六、注意事项
1.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钱塘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钱塘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执行。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本细则涉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不以企业当年对钱塘区的财政贡献为限。
3.装修改建补助费用是指自认定或备案的通知发布时间起往前倒推1年内(12个月)产生的装修改建费用,具体以发票和审计报告等为准。
4.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含上级要求区配套资金。
5.本专项资金预算额将根据全区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和产业专项资金需求确定。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2022年起符合本文件细则的可参照施行。钱塘经科〔2022〕39号文件即行废止。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钱塘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潘博
咨询电话:0571-89535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