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6096836-3/2024-16056
-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 发布日期:
2024-10-10
- 成文日期:
2024-10-10
- 发文字号:
钱塘住建〔2024〕32号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钱塘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0 16:53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钱塘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0日
钱塘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府及区级国有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建设,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EPC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55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7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钱政办发〔202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钱塘区政府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在满足行业管理规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单位应审慎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在项目实施前做好充分调研和准备工作,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经研究决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须按相关规定的程序申报。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平路工程(新建景观小品、生态治理等需要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的项目除外)等项目;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等项目(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等);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线性市政工程或者建筑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七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区政府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达到扩初深度并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如项目需求明确,达到招标需要的设计深度,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相应明确,或有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规划或其他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可进行有效造价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并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法律风险的,可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业等建设标准明确拟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应组织行业专家研讨等方式明确建设需求。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咨询、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评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额对应的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作为招标限额。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取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总承包单位按招标项目清单填报竞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调价基准期信息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竣工结算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在工程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调整合同价款的有关内容,审核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关于渣土消纳处置费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载明各类废弃物外运运距及消纳处置方式。消纳处置费用可参考市渣土办发布的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或结合市场调查计取,该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第十二条 区政府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应严格按照区里相关规定开展询价相关工作。其他区级建设单位国有资金项目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工作规程》(杭建市发〔2023〕214号)并制定内控管理办法开展询价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内容。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等内容。以联合体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同时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预公示或公示期间有潜在投标人对设置条款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有充分竞争性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不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满足项目管理能力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预算后,建设单位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应进一步审核并确定。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第十八条 在工程概算造价评审经建设单位确认前,项目前期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达到施工条件时,可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则上拨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工程建安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部分)的15%,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目推进节点分次支付;施工图预算未经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上述的资金支付方式须在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相关管理程序报批。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出概算,由建设单位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政策调整、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区政府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区里相关规定开展工程变更相关工作,其他区级建设单位国有资金项目应制定内控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生工程变更,需要进行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用EPC模式的工程总承包其合同应参照杭州市本级采用EPC模式项目合同管理内容及要求,明确各项费用支付节点和比例、合同价格调整条件约定及相关费用计算方法约定、人材机补差计算约定、当期完成产值计量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但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的编制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于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询价或其他方式选取相应专业的咨询单位或全过程咨询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方案,建立起以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多专业协作的组织结构,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实际参与总承包项目且具有相适应专业能力的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形成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施工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勘察、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同时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一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及钱塘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招标阶段并已发布招标公告但未开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钱塘住建〔2024〕32号-钱塘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