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13/2023-13401

  • 发布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9

  • 成文日期:

    2023-12-28

  • 发文字号:

    钱塘退役军人〔2023〕8号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62-2023-0001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钱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

发布日期:2023-12-29 14:37     信息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推动退役军人更加广泛、更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23〕7 号)和《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展战略平台若干政策意见》(钱塘管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钱塘区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一、拓宽就业渠道

1.放宽招录聘用条件。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2.推进就业优先。区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聘社会治理、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或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担任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工作站和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引导区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优先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3.支持进校园发展。面向退役军人单列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根据服役年限等因素放宽年龄限制。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享受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二、提升创业能力

4.推进适应性培训。面向我区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形式上可采用“互联网+培训”模式,培训工作依托统一学习平台实施。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密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内容,突出职业规划、求职技巧、创业经验分享等方面。复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参加线上培训或学校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

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我区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参加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并根据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属非区属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的,正常缴纳社保,新获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后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加强与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优质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联合式”培训,提升培训质效。

6.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鼓励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可根据当前学历水平选择中职、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层次进行学历提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可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优化创业环境

7.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园(众创空间,创业园区、专区),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每年可享受5-10万元的补贴,平均每月入驻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数10家(含)以上不足20家的,给予每年5万元补贴;20家(含)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入驻区级认定的退役军人创业园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首次享受创业补贴6000元,正常经营1年后,再享受创业补贴10000元。16000元补贴与省、市、区其它补助不冲突。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办公设备采购等费用。

创业园属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公司最高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经区综合评估的优质退役士兵大学生创业园区,最高可以获得20万元的补助。

鼓励创业园区培育优质企业,每年引进(区外)或培育国家高新科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团队奖励10万元/家、10万元/家、3万元/家。

对区级认定的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活动给予支持,区每年向创业园补助基本管理费1.5万元,用于园区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讲、主题论坛(峰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人才交流等公益性服务活动。

8.落实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平方米以内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每天3元/平方米,期限不超过3年;在创业陪跑空间外租赁房屋创办经营实体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00平方米以内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第1年每天1元/平方米,第2、3年每天0.5元/平方米,期限不超过3年。

9.建立创业激励机制。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重点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从主导产业中推荐优秀创业项目参赛。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参加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经费支持。对获得杭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给予2000元/人的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按照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奖励要求,给予资金资助。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优秀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奖励,标准从高。 

10.加强就业创业指导。组建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队,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100%落实“1311”服务,即1次政策宣传、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指导、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每年(定期)组织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能力。创业导师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与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团队)结对的,可按每名创业者(团队)2000元的标准申领补贴;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稳定经营12个月的,可申领8000元的补贴。

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引入社会人力资源服务力量,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精准服务。在杭州市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结束后,可按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数申领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不足1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落实政策扶持

11.落实税收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落实财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6个月,可按规定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可按规定再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带动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13.做好金融扶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可以申请一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半年以内人员总数达到申请前1个月企业在职参保员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加强金融服务对接,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推进落实拥军优抚合作协议,开发“拥军贷”“创业e贷”等退役军人专属金融产品,开展直通车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开通绿色通道。

五、完善服务机制

14.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政府推动、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15.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经信科技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军人创业园区相关优待措施。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军人进校园有关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业做好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发展部门负责按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登记时开通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16.加强宣传引导。深度挖掘和培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建立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资源库。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鼓励退役军人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负责人,纳入各级双拥模范、创业模范和最美退役军人选树范围,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实施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项资金兑现如无特殊说明,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不进行重复兑现。实施执行期内如国家、省、市、区政策另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措施所称退役军人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士兵。退役军人创业实体(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业园(众创空间,创园区、专区)是指符合区认定的相应标准,且每个园区(专区)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不少于5家,或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数占园区入驻经营实体总数的50%以上,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园区。

钱塘退役军人〔2023〕8号-9个头钱塘区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盖章版).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