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10/2023-12650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0-11

  • 成文日期:

    2023-09-28

  • 发文字号:

    钱塘农发〔2023〕156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65-2023-0003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中共杭州市钱塘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1 16:08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8个文件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钱塘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8日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村级集体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所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社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量力而行、勤俭办事的原则,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降低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付。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为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除专职出纳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由报账员代收代付的款项应在两日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日结清。

第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实行现金存款分别核算,专职出纳负责登记办理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负责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凭证的保管工作;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用公款。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定期存单不准抵库,应记入存款账户。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实行小额资金开支总量控制;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小额资金开支总量列入年度预算编制内容,并严格执行;对预算外或超总额实施小额资金开支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直补直拨机制;确须通过村社中转的,必须专款专用,在限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关当事人,确保痕迹可追溯。村社拨付给群众的收益分配、务工费、误工补贴等小额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个别零散现金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单位之间的往来、物品采购和工程款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做到支付与实际相符(中标单位、合同单位、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需保持一致)。

第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每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需开设一般账户的,应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并报街道备案。要加强对银行票据管理,在开户行预留本社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和专职出纳印章。印章必须分别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全部印章。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制度,可以委托区农业农村局或者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经村级民主决策流程参与“政银共建乡村振兴”活动的,按共建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出借时,必须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作经济担保;村(社区)决议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需有书面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报街道审核备案,再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股份经济合作社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其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有效收入凭证。街道应建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实行使用限额制,原则上使用存放1-2本,每使用完毕1本审核调换领用发放1本,收款业务量增大时,可申请适当增加使用存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第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出票据,除支付村干部及村工作人员报酬、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报酬、农户务工费、误工补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政策性兑现资金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原始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必须由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按规定签审;严格审核票据内容的完整性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凭证,报账员不得收录,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第四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基本建设计划;

(四)生产经营、农业资源开发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年度经营费用限额,务工费和误工补贴限额,外出学习考察经费等应当在年度预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经常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报街道审核备案。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入与支出,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对1万元及以上单位或农户拆迁征地补偿,必须有书面合同才能支付补偿款项,努力实现当年可分配收入稳定增长,确保村(社区)收支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财务支出必须由书记、主任、社长和村监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委会副主任和经合社副社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社长的村,由村(社区)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委会成员和社管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应由村(社区)集体讨论并联审联签,联村干部和街道农经部门审签;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先由村(社区)集体讨论,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报街道审核或审议,再进行联审联签。

第二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经营费用和非生产性开支。

严格执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接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接待用餐,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支付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严禁以村级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农事节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严格执行经营费用总额、标准“双控”政策。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发展经济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交往、村级文化娱乐活动等发生的费用,应坚持小额、必需、真实的原则。各街道应指导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上年经营性收入分档确定当年的经营费用总额控制指标,报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由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监督执行。村级公益事业和商务接待费支出实行餐标限额控制并严格执行,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报账时附会议签到单和会议通知,如以桌餐形式接待的还需附菜单明细。原则上村级公益事务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标准,商务活动每人每餐不超过75元标准,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标准由街道农经部门指导村社制定。经营费用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票据需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接待事由、来客单位、来客人数和姓名、陪餐人数和姓名等内容;经营费用应按月逐笔公开。单笔经营费用开支在1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经街道农经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村级务工费支出。

限总额、定标准。街道应指导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务工费进行总量控制,年初编制预算确定限额,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社监会应全程监管,超出预算的不予审批;如确需增加额度的,需再次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股份经济合作社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明确、可行的务工费标准,经街道审核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严格派工、用工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实际提出用工需求和用工种类,明确每一项用工的数量,根据工作量和体力劳动的强度决定每一名务工者的工日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作派工单,报账员按照派工单整理出的务工费结算表,并经村干部审核批准。务工费原则上应按月结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正确核算务工费支出。严格区分各类务工费核算科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列入“在建工程”“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核算。严格区分务工费与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组织本社社员参加集体会议、活动而给付的具有补偿性质的支出,其标准应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得再领取务工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组织的大型活动、征兵用车和为民服务需出行的,车旅费可按实报销,但必须事先经过村(社区)审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预算和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用不得报销入账。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干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集体缴纳部分,由村(社区)、街道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自负。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干部体检制度,在职村(社区)干部体检,原则每年一次,具体体检医院及标准需报街道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会经费按规定拨付,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举办各类工会活动要严格控制,决不允许巧立名目乱支、乱赞和大额资助。

第六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全面开展财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利用现代科技,增加公开形式,进一步统一财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时间,保障村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村级财务公开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财务收支情况(预决算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现金、存款收支情况;

(四)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拍卖转让情况;

(五)土地征用及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分配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财产物资的购建及使用保管情况;

(八)村(社区)干部的工资报酬、务工费、误工补贴发放情况(逐人逐笔公开);

(九)经营费用的开支情况(逐笔公开);

(十)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和资金筹集、投入情况;

(十一)集体资金的出借及投资情况;

(十二)救灾救济款物、上级拨款的分配、使用、结存情况;

(十三)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十四)村银共建资金的收入、使用情况;

(十五)资产、资源和收益分配情况;

(十六)社员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财务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结合各种线上线下形式予以公开。固定公开栏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并配套设立意见箱,明确意见箱开启人和开启时间,方便群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由村报账员及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经街道农经部门和社监会审核,社长和社监会主任签名或盖章,由村报账员负责按时公开到位。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及标准。财务公开采取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

财务公开的时间:定期公开分为按季和按月公开,财务内容必须统一使用街道制定的表式进行,并于次季第一月15日前公开;现金存款收支情况、务工费、误工补贴发放情况和经营费用使用情况必须按月公开,在次月10日前公开。涉及社员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开。

财务公开的标准:定期公开内容按上级统一制定的表式打印公布,及时公开内容原则上打印,简便阅看与存档。街道农经部门要经常组织力量,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月、季、年分类按时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要求内容齐全、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并按时报送街道农经部门。

第三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存放室,档案室要整洁卫生,并做好防磁、防火、防盗、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三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村(社区)会议纪要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章程、各种经济合同和协议、财务收支预决算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软盘、村(居)务公开资料、审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各类统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由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三年,到期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村(社区)文书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 1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钱塘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钱塘农发〔202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招待费支出的通知》(钱塘农发〔2021〕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所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业农村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适应村级经济管理要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以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要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核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努力降低应收账款。对单位和个人欠款,要按合同及时催收;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与欠款人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有偿还能力拒不上交和归还的,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催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 对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收回需核销的应收款项,1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社区)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操作实施报损,1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在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审核备案后,可给予报损处理,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对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除未使用、不需使用、已提足折旧的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要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资产保管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办理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台账,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承包、租赁、转让、变卖等,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报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超过5年的,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批准方可实施,同时要确定承包租赁款递增比例。

第十一条 对5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物资报损的,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资源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源性资产管理和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设置资源出租(流转)期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对合同到期后原经营主体在合同期内技术水平高、设施设备投入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报街道审核或审议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低于同期市场价的标准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库存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健全进出库手续,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在建工程管理。项目实施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拆分肢解,要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细化相关条款内容,实施规范结算工作,项目竣工结算时应提供行业正规票据。

第十六条 对1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对10万元及以上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直接确定实施单位或自行组织招投标。决议或招标结果按规定公示,并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后。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建筑或安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街道组织开展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七条 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总额3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村(社区)集体讨论,联村干部审核、街道审批,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呈报街道审核或审议同意后进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需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特殊工程、应急工程等确实不宜公开招投标的,须经街道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变更工程必须有工程变更联系单,累计变更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或者超过50万元的,须重新组织招投标,确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投标的,须履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街道同意,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对5万元以下的村级物资和服务采购,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对5万元及以上不足10万元的村级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直接确定采购单位或自行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对1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工程物资采购、1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非工程物资采购、1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服务采购(包括工程服务和非工程服务),先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再经街道审核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后,进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 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物资采购,100 万元及以上的非工程物资采购,1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包括工程服务和非工程服务),先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再经街道审议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后,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三条 采购决议或招标结果按规定公示,并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 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4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牵头单位,会同综合监管部门制订有关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和协助开展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行业监管职责。

第八条 各街道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交易审核,并负责交易现场监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三)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四)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涉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八)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相关产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转让、受让、入股、抵押等,可以委托经办人或者中介机构等办理交易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竞价;

(四)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等为公开交易形式,邀请招标、协议等为非公开交易形式。公开交易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土地、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1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股社分离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转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村级集体土地、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50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2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价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凡是以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且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建议通过“钱塘区农村资产资源网络竞价云平台”公开竞价。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街道应加强对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对采取限制价格竞争的评标方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报经街道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产权租赁,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产权出租:承租方为区内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租方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全资设立的强村公司、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控股设立的强村公司、包括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内的多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设立的强村公司;采取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方三方协议并承诺街道兜底,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列为省级小微企业园对外招商,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列入区级及以上项目计划并采取招商方式运营,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的。 

(二)资产续租:涉及银行、医院、学校等公共公益事业,且承租方经营情况良好、租金按时缴纳、无违约行为、配合程度较好的。

(三)资源续租:对合同到期后原经营主体在合同期内技术水平高、设施设备投入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报街道审核或审议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低于同期市场价的标准续签租赁合同。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

协议转让项目的交易价格均不得低于评估价,且均需通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级审核资料包括: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资产权属证明材料、合同、评估报告、街道班子会议纪要(如有)、标的物情况说明(照片、视频),以及可采用协议转让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

(二)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应由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确认评估报告结果的决议。该决议应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农户家庭(个人)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交易申请书,并经产权共有人同意并签名。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户家庭(个人)产权交易须经街道审核通过。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交易在街道审核基础上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备案。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后,及时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申请人应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提出申请。无受让申请人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应当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或平台进行,按照交易规则操作。街道和行业监管部门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督。申请交易所在村(社区)在固定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同步发布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意向受让申请人少于规定数量的(公开招标和竞价投标人少于三个;网络竞价无人报名),应当重新组织交易。重新组织交易后仍少于规定数量的,报经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交易。

第十八条 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和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属地街道投诉。对街道回复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反映。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公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异议、投诉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委托市级以上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 1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钱塘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钱塘农发〔2021〕3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租赁、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集体资产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把加强集体资产合同管理,作为建设清廉乡村、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举措,切实加以抓实抓好。

第二章 规范条款

第三条 合同主体应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租赁(流转)主体,与承租(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推广使用全区统一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四条 合同内容应当做到要素齐全、约定明确、签章完备。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特别是资源类合同要对土地用途、地上物的处置办法做出明确约定。

第五条 经股份经济合作社书面同意,承租(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可以酌情给予承租(受让)方合理补偿。未经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和依法审批建设的不予补偿。补偿标准可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六条 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其他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超过5年的,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实施,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第七条 合同价款应当合理,并具有前瞻性。租赁(流转)费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村(社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租赁(流转)费。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应确定递增比例,保持正常增长机制,保证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租赁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时间、退还条件等。

第三章 加强管理

第八条 民主决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流转)作为村级重大事项,应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法制审查。合同签订前,村(社区)应当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咨询村法律顾问意见。最大限度规避合同风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条 信息公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流转)合同及相关的会议纪要(决议)、招投标、履约情况等重要信息应当逐项及时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对于履行时间较长的,应当定期公布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村(社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应能真实、完整反映合同情况,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 强化履约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收取租赁(流转)费。

第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未经批准实施开挖养殖水塘、种植多年生作物或种树、建设临时设施等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违反合同约定,将标的资产资源转包(转租),或者通过合作、合伙、参股等方式变相转包(转租)。

第十五条 发生合同重要条款变更的,村(社区)须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和公示,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应按约定处置地上附着物或恢复标的资产资源原状;及时交还标的资产资源;未按约定交付的应扣除租赁保证金、主动收回标的物、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章 长效监管

第十八条 加强审核。各街道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街道农经部门应当对村(社区)签订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流转)合同进行规范性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合同要及时报街道农经部门备案,合同信息及后续履行情况及时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与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催收。村(社区)应设立合同专管员,对实施中的合同要每月进行梳理,跟踪检查;提前提示对方按期支付款项,一旦出现拖欠,立即提请村(社区)进行催收;村(社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催收款项,避免集体利益遭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应当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社管会、村务联席会议、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听取相关情况、审议相关事项,街道农经部门应当定期抽查合同管理工作,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业审计,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切实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考核。各街道要落实村社主体责任和街道相关科室监督责任,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对村社的年度考核体系,将村社主要负责人列为合同履约考核第一责任人。保证合同按约定条款履行无拖欠、无违约或违约责任及时执行到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 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钱塘农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与社员利益共赢局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坚持“有收益才分配”的原则。对集体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以及转化成货币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财政专项补助款、结对扶持资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土地征用补偿费、对外投资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严禁举债分配。

第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各项基金管理。加强土地征用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费收入使用制度,完善台账,加强积累性收入和上级拨款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防止超支或透支分配;对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实行分红,所得收入首先偿还债务。

第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核算可分配收益。年度收益是指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年度收益和上年结余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

第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计提有关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开展规范财务操作,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按期计提折旧和费用摊销。不得不计提或少提折旧;不得不摊销或少摊销费用。

第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规范村干部及工作人员工资报酬,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当年收益状况,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收入水平,经街道考核并研究讨论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严禁擅自增加工资报酬,提高发放标准。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收益分配比例。正确处理好集体、社员关系。当年可分配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规范收益分配程序。

(一)编制财务决算书。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年度收益核算,并编制财务决算书,提交社管会和社监会审核确认。

(二)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社管会根据财务决算书进行讨论,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比例及社员红利分配额度,编制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收益分配初步方案要提交社监会和联村干部进行审核。

(三)上报街道审批。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年度收益分配方 案,上报街道审批。

(四)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方案。社管会组织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五)实施分配并公示分配结果。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分配方案实施收益分配,同时对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收益分配结果,在财务公开栏中及时公示,接受广大社员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 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管理,保障全体社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员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社管会和社监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涉及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按规定提交社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  

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建设投资计划;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

5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金的使用;

集体资金存放方案;

集体举债;

5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集体物资报损;1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的租赁(股社分离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租金1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的租赁);5亩及以上集体土地的流转;5万元及以上物资和服务采购;1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社管会、社监会年度工作报告;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工资报酬方案;

务工费、误工补贴支出标准和限额;

涉及社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重大(3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重大(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较大数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举债;

出借集体资金;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

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宅基地的分配;

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社会资本流转50亩及以上集体土地经营权;

集体资产权属的调整;开展股份合作;

未明确的社员资格认定和保留;

股份制改革,集体企业改制;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

集体资产评估机构的确定,集体产权交易保留价的设定;

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事项的实施方案,在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社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社员意见,征求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原则上由联村驻村干部全程把关。重大事项进入议事决策程序前,应由联村驻村干部提前预审;议事主要环节特别是村务联席会议,联村驻村干部必须到会指导并签字确认;实施情况由社监会全程监督,经联村驻村干部审核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开。

第七条 留用地项目开发、3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转让、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报损、按规定进入街道级及以上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集体产权交易和采购项目、收益分配、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先经街道审核或审议,方可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其他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联村驻村干部有权提请街道先行审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实行“一事一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载明决议事项、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会人数、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表决人员应当分别在“赞成”“不赞成”“弃权”栏签名。表决人员签名栏应当与决议事项同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相关资料应按“一事一卷”归档管理、长期保存。

第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重新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决策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司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 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规范村社集体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社员的利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对象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所属经济实体。包括行政村、撤村建居社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全资、控股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审计内容为上年度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情况、所属经济实体收支情况,1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和结算情况,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与离任等审计。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台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各类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兑现情况;

(六)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七)村级长期投资及资金出借情况;

(八)村干部报酬支付情况;

(九)经营费用开支使用情况;

(十)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及财务公开情况;

(十一)收款收据使用情况;

(十二)支出票据的规范情况;

(十三)1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十四)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十五)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七)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八)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十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各街道具体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街道可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承担审计工作。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一年一审,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在工程结算后组织,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项目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按照换届要求及时组织;对发生的重大基建项目、土地征用补偿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和主要负责人届中离任等即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条 各街道应根据实际,制定审计计划,分步骤有条理组织审计工作。

(一)准备阶段。各街道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积极动员村社做好审计准备工作。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村社准备好上年度村级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事项的相关材料。各街道确定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区农业农村局应做好组织动员,开展业务培训。各街道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指导委托审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内查外核,在计划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各被审计村社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必需的审计资料。

(三)整改阶段。各村社要对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或处理意见,应仔细分析研究,采取有力举措,及时整改。在审计意见书下达之后一个月内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街道,由街道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各街道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意见落实到位。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经街道批准后可不公开外,审计结果应向被审计单位及全体社员公开。 

(四)总结阶段。各街道要指导和监督村社对审计意见书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细致深入分析,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举一反三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要以规范化管理为载体,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街道和村社应及时归集审计资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区农业农村局将对年度审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审计费用由各街道支付,区级财政承担50%,区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各街道审计工作开展、完成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予以拨付。计费标准按各街道与审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执行,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工程项目的追加收费由审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结算。

第七条 各街道应充分认识加强审计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村级审计工作。要严格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加强与审计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审计工作提供便利。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指导、督促相关村社整改落实。对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的现象和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后,进行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或抽审,根据需要安排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应加强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社使用公共资金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复审、抽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统一移交区纪委区监委。对于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改流于形式的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队伍管理,提升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钱塘区内从事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代理财会人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

第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当配备职责明确的财会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其他任何人不管钱账的分管制度。

第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按月记账、结账、算账。

第六条 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出纳)应对所代理村(社区)实行分别建账核算,严格票据、各类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审核,并及时开展账目核对,提供所代理村(社区)需要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出纳)应及时结报收支凭证和财务账目;按要求使用收款收据,及时缴存和支付资金;加强村级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社区)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会议;有权对所代理村(社区)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

第九条 应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配备。街道应按每万人一名的标准配备农经管理人员,按每五个村一名的标准配备代理会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报账员(出纳)岗位。代理会计、出纳、报账员等财会人员的工资报酬,应参照村(社区)干部标准确定,由各街道制定具体标准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会计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接受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村(社区)主要干部及其近亲属,村监会、社监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聘任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选拔聘用由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街聘村(社区)用,异村(社区)任职,定期交流等形式。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要主持监交工作。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 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应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督促财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各街道应建立健全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财会人员报酬挂钩,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各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方案。本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钱塘区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钱塘农发〔2021〕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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