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10/2023-12662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0-11

  • 成文日期:

    2023-09-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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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10-11 16:08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一、公众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在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意见征求(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9103.html),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收到1条意见反馈,未采纳。

二、部门意见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及

不采纳的理由

1

区纪委区监委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请示村社干部是否能领误工费。

已采纳。第二十五条 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得再领取误工费和误工补贴。

2

建议征求巡察办相关意见

已采纳。已向巡察办征求意见。

3

区委巡察办

建议增加如何防范并问责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事项;增加如何有效发挥村监会作用事项;增加如何问责处理村级超发分红的事项。

不采纳。浙农经发[2009]2号文件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有相关规定。

4

建议增加对经合社银行存款的管理事项。

已采纳。文件中已包含加强银行存款管理的内容。针对大额存款长期以活期存放事宜,我局会督促街道和村制定财务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5

建议增加防范村级工程项目拆分肢解的事项。

已采纳。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在建工程管理。项目实施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拆分肢解,要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内容,实施规范结算工作,项目竣工结算时应提供行业正规票据。

6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租赁价值在20万元以上由街道组织招标,该价值在日常租赁中业务过多,很难落地操作,建议修改。

已采纳。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土地、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1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股社分离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转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7

建议增加合同履约监管及合同履约情况上会、公示事项。

已采纳。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五章已体现合同履约监管事项;第十条已明确履约信息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定期公布,街道和村应根据本制度细化,确定具体公示时间。

8

区社会发展局

无意见


9

区财政局

无意见


10

区审计局

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职权,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力度,积极履行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根据职责分工情况修改完善《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内容。

已采纳。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或抽审,根据需要安排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应加强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社使用公共资金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复审、抽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统一移交区纪委区监委。对于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改流于形式的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11

区行政审批局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删除“交易组织”。

不采纳。理由:杭州市钱塘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8.3:第八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见证服务职能。主要职责:(一)承担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  

12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农业农村为监管单位。

不采纳。理由:浙政办发[2019]43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业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强对市场运行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司法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流转交易的监管。

13

下沙街道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把单位价值提高至2000元(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做好小资产备查账)

已采纳。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对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14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村级集体土地、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1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转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撤村建居社区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村(居)务联席会议商议通过可直接签订合同;年租金评估价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经村(居)务联席会议商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可直接确定承租单位或自行组织报投标。集体资产年租金评估价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或资产价值2000万元以下的产权交易,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部分采纳。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土地、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1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股社分离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转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5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集体债权核销;5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集体物资报损;1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的租赁;5亩及以上集体土地的流转;10万元及以上物资和服务采购;3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参考《钱塘区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进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金额)

不采纳,本款项指的是应当经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与应进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金额无关。

16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应由村(社区)集体讨论并联审联签,联村干部和街道农经部门审签;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先由村(社区)集体讨论,报街道三资分管领导审签,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再进行联审联签。单笔5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由村(社区)集体讨论,报街道班子会议集体审签,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再进行联审联签。

已采纳。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应由村(社区)集体讨论并联审联签,联村干部和街道农经部门审签;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先由村(社区)集体讨论,报街道审核或审议,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再进行联审联签。

17

《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出票据,增加除支付社区工作人员报酬。

已采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出票据,除支付村干部及村工作人员报酬、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报酬、农户务工费、误工补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政策性兑现资金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18

河庄街道

无意见


19

义蓬街道

无意见


20

新湾街道

建议《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涉及农户家庭(个人)产权交易的内容删除。

不采纳。理由: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见》规定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外,其他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项目均需审批,因此农户家庭(个人)产权交易也须纳入监管范围。

21

临江街道

无意见


22

前进街道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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