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2-11253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2-12-08

  • 成文日期:

    2022-12-02

  • 发文字号:

    钱政办发〔2022〕34号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2-0008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8 10:29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钱塘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基金功能定位

一是钱塘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主导,以“和达”系列品牌开展专业化、市场化投资运作,兼顾政策性与效益性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实现基金的放大、带动作用,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聚力项目招引和产业培育,为经济稳进提质增强动力。二是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聚焦半导体、生命健康、智能汽车及智能装备、航空航天和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研发检测、电子商务、科技金融、软件信息、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未来产业发展。

二、分类整合现有产业基金

由产业集团合并组建产业基金,按政策类基金和效益类基金分类运作。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区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区属国企的自筹资金,其中以区属国企自筹资金出资为主。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国企资金的撬动作用,联动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共同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等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发挥产业基金推动重大项目落地的引导作用。

1.政策类基金是指围绕我区产业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择优投向区内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非上市企业股权项目,且具有与产业政策联动进行政策性让利功能的基金。政策类基金通过设立直投基金和定向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

2.效益类基金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同股同权投资方式市场化运作,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非上市企业股权项目的基金。效益类基金通过设立直投基金、社会化合作基金(FOF)等方式进行投资。国有独资的效益类基金投资区外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规模的10%,为助推海外优质项目孵化并招引落地,助力区内企业更广泛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效益类基金可在香港等地形成跨境投资能力。

三、完善分类分级决策程序

建立权责利对等的决策机制,政策类基金主要由平台或部门负责决策,赋予平台或部门更多的参与决策权,增强基金在项目招引和产业培育的辅助功能;效益类基金主要按照产业集团制定的产业基金实施细则由产业集团负责决策,赋予国企更多的自主决策权,不断提升国企市场化决策能力。

1.政策类基金由产业平台负责投资决策。直投项目投资的具体决策流程:(1)产业平台组织专家评审,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进行立项,立项决策结果需经分管区领导审定。(2)委托政策类直投基金管理公司尽调及股权价值评估。(3)产业平台组织召开投决会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投资决策结果按“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提交分级决策。投决会成员中政策类直投基金管理公司占一席,拥有一票否决权。投资金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由产业平台提交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决策,政策类直投基金管理公司列席产业项目联席会议。投资金额3000万元-1亿元(含)的,由产业平台经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产业平台经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决策意见后,按照集团“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4)基金管理公司牵头,产业平台共同做好政策类项目的投后管理。

定向基金投资项目由产业平台按照投资决策程序一事一议。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决策意见后,按照集团“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定向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为省市区国有基金管理公司。

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产业平台作为政策类基金投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

2.效益类基金由产业集团负责投资决策。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立项、尽调、组织投决会决策等。由产业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向基金管理公司书面推荐项目或基金合作方。单个项目或单只社会化合作基金(FOF)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产业集团自主决策;投资金额5000万元-1亿元(含)的,由产业集团决策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产业集团决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并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议。上述决策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牵头、产业平台共同做好效益类基金的投后管理。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同时涉及效益类基金和政策类基金,决策流程按政策类基金执行。其中,效益类基金投资部分由产业集团自主决策后报产业平台,由产业平台根据累计投资额和相对应的权限,分级提交决策。

对单个项目同一年度内涉及多轮投资的,应根据累计投资金额和相对应的权限,分级提交决策。

四、加强产业基金运作管理

为与分类分级决策程序相适应,本意见对产业基金组织架构、投资额度、让利方式、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优化。

1.优化基金组织架构。一是在原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三层架构基础上,增加产业平台。产业平台负责政策类项目立项、投资、退出决策,负责向产业基金推荐效益类投资项目并协助争取投资份额,共同做好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日常服务。二是明确产业集团负责基金法人主体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基金,对下属基金法人主体和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股东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能。三是明确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是统筹协调推进产业基金运作,定期听取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明确基金投资额度。一是政策类基金采取直投基金模式的,直投基金原则上投资额不超过项目本轮融资总额的30%,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不超过20%,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政策类基金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在定向基金中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20亿元,原则上投资额不超过项目本轮融资总额的30%,定向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投资标的股权的20%,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二是效益类基金投资额度由产业集团在其制定的产业基金实施细则中明确。效益类基金对单只社会化合作基金(FOF)的出资金额原则上为500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亿元;在社会化合作基金( FOF)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效益类基金在实缴出资时应与社会资本同比例且后于社会资本出资。产业基金应对参与出资的社会化合作基金(FOF)设置政策目标,出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化合作基金(FOF)返投钱塘区内金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返投实现程度与基金的后续分期出资挂钩。产业集团有权向参与出资的社会化合作基金(FOF)委派观察员。效益类基金在所投的单个项目中不得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以收购为目的的投资除外。鼓励效益类基金对政策类基金已投的优质项目进行跟投,由产业集团自主决策。

3.优化政策类基金让利方式。一是让利额度设上限。5年内退出的超额收益让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特别重大项目,由产业平台一事一议。让利政策应与投资年限挂钩,鼓励缩短投资时间,超出5年不予奖励;二是投资与让利分离。基金投资按照“同股同权”原则确认投资收益,基金让利由产业平台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和效益情况在让利额度内予以产业政策支持。基金让利部分投资收益由产业集团上交财政,最高不超过该让利项目超额收益的50%,特殊项目一事一议。效益类按照同股同权运行,不参与让利。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是鼓励产业集团制定基金管理公司团队持股、团队市场化激励和团队跟投等机制。团队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跟投平台等形式进行跟投,并履行及时披露、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早于产业基金退出等义务。二是实施产业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跟踪评价,涉及政策性基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书面告知产业平台;产业平台共同做好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日常服务,投后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基金管理机构;产业集团承担对下属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三是完善基金报告制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应定期向产业集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产业集团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审计和下属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四是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产业平台、产业集团、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5.明确基金管理费用。产业基金及其投资的基金的管理费用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中产业母基金的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0.6%,主要用于对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基金运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以及对各合作基金的外部审计、基金份额价值评估、考核评价费用;子基金的管理费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

五、完善产业基金配套保障

一是强化基金考核机制。基金规模,基金招引项目数量、质量,基金投资项目数量、质量,与省市产业基金联动程度,以及与产业平台的联动紧密度等情况纳入国企考核;产业平台引进的项目获投情况以及向产业集团有效推荐项目数纳入招商考核。二是加强专业力量建设。产业集团要充实专业人员,完成人才架构搭建,培养高水平基金管理团队,向重点平台配置专人服务,制定基金年度投资招引考核指标,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编制及相应的工资总额单列。三是强化金融资源联动。产业基金应充分与省市产业基金、社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互动合作,深度参与基金投资过程,通过投贷联动,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撑区域经济发展。

六、加强产业基金退出管理

一是产业基金通常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方式退出,异常情况下可采取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二是政策类项目退出时,产业平台牵头,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制定退出方案,包括已上市项目减持方案、未上市项目挂牌转让退出方案、异常项目回购、清算等方案,按出资决策权限相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决策意见后,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三是效益类项目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按效益类基金投资审定权限决策后按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四是政策类项目未上市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国资办备案。

七、做好新旧有关制度衔接

一是本意见实施前原已投资运作的项目均按照原协议执行,并按照原制度执行相关让利政策。本意见实施前已通过立项尚未完成决策的直投基金投资项目,参照效益类项目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办备案,并按照原制度执行相关让利政策;已通过立项尚未完成决策的社会化合作基金(FOF),由产业集团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并按照原制度及立项内容执行相关让利政策;已通过立项尚未完成决策的定向基金,由原提起立项的产业平台提交区政府常务会会议决策后,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基金让利政策应强化对项目的约束力。二是上述原已投资及原已立项项目中,定向基金投资项目重大投后事项和退出,参照政策类项目执行,其他项目投后事项和退出决策参照效益类项目执行。三是上述原已投资及原已立项项目,涉及按原制度执行让利时,让利实施方案需经审计由基金管理公司、产业集团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会议决策。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由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与《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钱塘管发〔2020〕11号)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钱政办发[2022]34号-加统一编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意见.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