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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钱塘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负责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负责推进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负责本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事权划分等规定,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务领域违法、盐业违法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涉及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参与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按权限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计量监督管理。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交流和合作。

(十四)负责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落实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

(十六)负责综合协调知识产权发展工作。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转移转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和服务政策。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工作。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十八)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深化简政放权。突出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4.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市场秩序持续良好。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推进优质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不断打响“品字标”品牌。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6.有效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工作程序,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由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对须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行为,由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查处。对无须许可的“无照经营”及“有证无照”行为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4.与区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备案等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公平竞争审查等职能。

5.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农贸市场、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区商务局主要承担统筹规划区商品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牵头实施商品专业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等职责。商务领域执法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范围,相关领域日常监管职责仍由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上级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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