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C005/2025-00937

  • 发布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30

  • 成文日期:

    2025-05-21

  • 发文字号:

    杭规划资源钱塘发〔2025〕49号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63-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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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30 16:22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

2025年5月21日

杭州市钱塘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临时用地管理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临时用地审批、监管、退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严格审批

1.选址要求。(1)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2)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2.申请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3.使用期限和规模。(1)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2)规模要求。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4.土地合同及复垦(复原)协议。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与土地权属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签订;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占用建设用地的签订土地复原协议书。

5.土地复垦(复原)费及土地补偿费。(1)农用地土地复垦费标准。临时用地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占用的农用地按10万元/亩收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11万元/亩收取。建设用地土地复原费标准。借用国有建设用地根据《杭州市钱塘区空地管理与利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执行,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收取;借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土地权属单位收取,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土地补偿费标准。借用国有用地的按照1.8万元/亩·年收取,超期使用的需补缴土地补偿费,费用也按该标准执行。借用集体用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合同,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收取,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强化监管

1.行业监管。按照“管项目也要管临时用地”的原则,项目申请临时用地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准入审核,在临时用地部门联审表(附件3)中提出审核意见,重点对临时用地申请使用期限与施工工期是否匹配,用地内布局平面图是否合理,用地规模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复垦(复原)承诺书约定等要求进行审核。

2.批后告示。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临时用地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告示牌应包含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批准文件的批准文号、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告示牌。

3.批后复核。临时用地项目原则在批准一个月内,由规资分局对现场建设的四至范围、建设方案、用途和告示牌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审批复核的情况抄告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或平台。

4.日常巡查。临时用地项目批准投入使用后纳入日常巡查监管。由街道落实巡查职责,其中涉及平台产业项目的由各平台做好配合。应充分运用好耕地智保等数字化监管平台,强化日常监管。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同时函告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拒不配合整改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5.复垦(复原)期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农用地的需在一年内完成复垦,具体在复垦协议书中进行约定。涉及占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农用地复垦期限的规定,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拆除复原,具体在复原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四、规范退地

1.申请初验。临时用地到期完成复垦(复原)后,由属地街道完成初验,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步完成审核。

2.联合验收。规资分局组织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其中涉及农用地复垦的需邀请专家参与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符合要求的由规资分局及时办理退地手续。

3.对占用耕地以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可以给其他新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新项目在办理完临时用地手续并承担后续复垦(复原)义务后,原用地单位可按现状完成退地。

五、其他规定

1.临时用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恢复土地原状的,不予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申请。

2.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出审批范围占用土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违法搭建、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查处。

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土地出台新的规定,与上述制度存在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临时用地操作手册.doc

2、临时用地申请表.doc

3、临时用地部门联审表.wps

4、项目收件(受理)单.wps

5、补正(更正)告知书.wps

6、不予受理通知书.wps

7、不予许可决定书.wps

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ps

9、关于同意XX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wps

10、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参考文本).wps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wps

12、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表.wps

1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原)整治协议书.wps

14、杭州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书.wps

15、临时用地告示牌.wps

16、临时用地预检意见表.wps

17、委 托 书.wps

18、实地踏勘表.wps

19、临时用地审批项目(地块)违法用地情况核实表.wps

20、关于申请临时用地退地验收的报告.wps

21、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复垦)验收申请书.wps

22、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复垦)验收审查意见表.wps

23、关于XX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wps

杭州市钱塘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杭规划资源钱塘发〔2025〕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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