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2/2024-15189

  • 发布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7-10

  • 成文日期:

    2024-07-03

  • 发文字号:

    钱政办发〔2024〕15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4-0009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4-07-10 09:32     信息来源:区发展改革局

 一、公众意见

杭州市钱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2715.html)发布了《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2月6日,共33日。征求意见过程中,未收到意见建议。

二、专家评审

2023年12月21日,区发改局组织召开关于《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评审稿)》的专家评审会议。

专家组在听取了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等内容汇报后,认为该办法在制订中,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据的标准和政策准确适当,内容符合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意见

是否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

1

建议在停车收费优惠举措中增加“鼓励纳入中小学接送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对学生接送车辆实行适当优惠政策”。

采纳。予以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

2

关于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一、二级区域的划分已充分考虑目前钱塘区区域拥堵指数和城市大脑系统停车场周转率的因素。但考虑到区域发展的动态性,建议日后实时根据钱塘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一、二级区域的划分。

采纳。予以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

3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政府定价停车收费办法要始终坚持“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建议改为:二级区域 8-20 时内 2 元/辆·半小时,20 时至次日 8 时(夜间)免费。

采纳。予以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

4

建议根据政府定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后续风险评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审查等程序。

采纳。予以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

三、部门意见

2024年1月17日至1月24日,区发改局就《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13家区内相关职能部门、7个街道办事处、3家国有企业平台进行了意见征求。其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产业集团、区建投集团、区城发集团反馈了相关意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部门

意见

是否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

区消防救援大队

其中“七、监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出现未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发改、城管、公安、消防、住建、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该内容非我单位职能范围,建议删除。

不采纳。根据杭州市停车收费办法,消防大队作为重要的行政部门,针对其相关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场管理应当做好收费管理的协同服务工作。

区建投集团

针对办法第二条定价形式“4.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考虑到公司已运营和在建项目所涉及的停车位,均由公司自筹资金投入建设,后续需通过市场化运营收回建设成本,并非公共停车场,建议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部分采纳。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政府定价范围中包含:“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由此可见,国有产业平台提出的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诉求与《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相冲突,法理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个别停车矛盾特殊的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另行批复停车计费方式的申请,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因此对于区建投集团的建议部分采纳。

区产业集团

我司大剧院的停车收费管理同意参照属一级范围内标准执行的自主定价。

我司IBC二期作为市场化运营的综合型园区,包含写字楼的招商引资及对外经营的品牌酒店与服务式公寓。希望按现有运营模式保持不变,不纳入《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

部分采纳。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政府定价范围中包含:“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由此可见,国有产业平台提出的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诉求与《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相冲突,法理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个别停车矛盾特殊的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另行批复停车计费方式的申请,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因此对于区产业集团的建议部分采纳。

区城发集团

建议根据政府定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后续风险评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审查等程序。

采纳。在具体的政策执行上,要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有效衔接,在相关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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