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3-13393

  • 发布机构:

    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1-03

  • 成文日期:

    2023-12-22

  • 发文字号:

    钱塘政办发〔2023〕31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3-0005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钱塘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3 09:58     信息来源:综合审批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钱塘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钱塘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钱塘区排污口监督管理,巩固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42号)精神,结合钱塘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争夺大禹鼎、建设美丽钱塘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亚运水环境质量保障核心水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和全区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区级河道的干流及重要支流的排污口整治;完成东沙湖等重要湖泊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村级河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生态智卫”等应用,实现排污口动态监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

(三)排查整治范围。钱塘区辖区内所有村级及以上河道的排污口、排水口。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摸清排污口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技术,结合2016年排污口排查情况等,对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排污通道向河道、湖泊等排水的排污口和雨洪排口,以及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开展排查、复核,查核内容包括排污口位置、种类、数量、特征、排放去向、审批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沿河、沿湖工业园区、居住区、畜禽水产养殖场等为重点查核区域。〔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为各街道〕

(五)建立排污口清单。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等相关技术指南及规范,结合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等,对排污口进行分级分类。排污口的一级分类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二级分类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指南执行。按照“一口一档”要求及分类办法,结合排污口排查复核情况,建立排污口清单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录入“浙里碧水”或“浙里蓝海”应用系统。区级归口部门应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帮扶,定期开展工作情况调度。其中工业排污口排口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口清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农业排口排口清单由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其它排口由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和管理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区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管理维护等。管理主体为属地街道,负责日常监督,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治工作。(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七)明确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梳理形成问题排污口清单,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排污口。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由区政府合理设置过渡期;对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后,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实时更新。(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牵头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合并一批。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含2公里内)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污设施排放口,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统一处理。其他工业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由区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负责)

(十)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应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以明晰责任、便于监督。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应规范设置,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示牌。(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组织试点先行。按照省里试点工作安排,结合亚运保障工作需要,对亚运水环境质量保障核心水域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先行先试开展整治。(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对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保障汛期排涝安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思路,指导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实施禁、限、转、治措施,探索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推动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达标排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二)强化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给排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划环评应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规范审批。工业企业、工业与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审批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实行“多评合一”,在一个环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负责)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区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工业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负责)

各级河长湖长应将排污口纳入日常履职巡查内容。(区河长办负责)

(十五)强化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参与)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区治水办、河长办成立钱塘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排查整治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区排查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区治水办常务副主任、区河长办常务副主任为区排查整治工作小组副组长,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牵头编制区级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各属地街道要成立街道级排查整治工作组,结合排查整治实施计划和分阶段工作目标,确定排查溯源整治等任务时间表、路线图。

(十七)明确责任分工。区财政局统筹保障区本级排查整治工作相关资金;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区住建局统筹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水产养殖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十八)严密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和其他区级归口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及省市年度工作目标,分年度制定实施区级工作计划,明确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目标任务。

(十九)严格督查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是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区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要建立健全例会、调度、通报、督导、问责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对进度严重滞后以及监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区级归口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牵头组织实施,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钱政办发[2023]31号-加统一编号-《钱塘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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