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C004/2023-13706

  • 发布机构:

    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7-03

  • 成文日期:

    2023-06-25

  • 发文字号:

    杭钱综执〔2023〕28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56-2023-0001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钱塘区非居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3 10:09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街道:

 现将《钱塘区非居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钱塘区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规范非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钱塘区生活垃圾(处置类)运输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钱塘区内从事非居民生活垃圾的运输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在各街道从事社会化(非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的单位需到区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备案,备案后提请市城管局办理运输车辆进场信息登记,完成备案的单位纳入考核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清运单位备案要求

(一)备案基本要求:1.企业法人;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3.营业执照具备生活垃圾清运经营范围;4.至少配备一辆备用车辆,以街道为单位配备一组车辆(易腐垃圾车+其他垃圾车),自有;5.具有一处规范的停车场地;6.符合属地街道管理要求。

(二)备案材料:1.清运服务协议(与业务范围所在街道签订)(原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车辆行驶证、车架号、照片(复印件);5.停车场证明材料(复印件);6.备案申请(原件);7.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原件);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三)备案流程:备案单位需通过属地街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复核材料、停车场、车辆等信息→录入数字平台→完成备案。

(四)备案时间:首次备案时间为自《本办法》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备案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2025年起备案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1月30日。工作日早上9点至下午5点。

(五)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五条 车辆及使用要求

(一)原则上不小于3吨/辆,后挂壁式,可挂载240L垃圾桶,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新增编号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3年,车辆全生命周期使用年限不超8年。

(二)车辆必须加装GPS和称重计量系统,且按规定接入治废管理平台,落实日常维护。

(三)每一辆车仅限在一个街道名下使用,如出现调度需临时用车的,参照第十三条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具有一处硬化停车场,安装监控和道闸、安保人员,做好日常的保洁卫生管理工作,监控接入治废管理平台,并建立车辆每天的出入登记证明。

第七条 垃圾收费标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向清运单位支付垃圾费(包括清运费和处置费),价格不超过杭州市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具体可参照《杭价资〔2017〕137号-杭州市城市管委会关于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改革有关情况的通知》、《杭城管委[2017]19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

第三章 作业及管理

第八条 各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清运处置的管理工作,从事社会化垃圾清运服务的单位必须服从街道正当的管理要求,签订协议书,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期限、频次、运输路线、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法承诺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合同实施备案,与垃圾产生单位签订的合同(详见合同范本)3个工作日报街道,并由街道将合同集置点等信息上传治废平台。合同中必须注明价格和服务内容、时限、频次等。

第十条 清运作业

(一)在各街道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清运;除前往处置场、固定的停车场外,车辆无故不得驶出指定街道,特殊原因需报备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二)严格按照分类收运方式,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路线至规定的地点处置;

(三)分类清运,主动做好杂色桶和混合垃圾拒运,不得混装混运;

(四)严格控制抛洒滴漏,运送处置场前必须先至规定的场地脱水;

(五)中途运输保证车辆的卫生、整洁,标识清晰等。

(六)清运车辆前脸部分,应标注车辆自编号、企业简称和投诉电话。车尾部分,应标注车辆类型(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车辆自编号、企业简称和投诉电话。

(七)严格遵守交规,服从清运调度;

(八)作业时,必须保证GPS、车载称重系统稳定使用;

(九)其他不足之处按照《钱塘区生活垃圾作业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十)组建巡查监督队伍:各清运单位至少安排专职人员一名加入日常巡查队伍,并按月轮值配备一辆巡查车,驻点办公,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根据统一安排对清运过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月形成自查互查报告,报属地街道及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清运单位应当自行安装GPS和车载称重系统,全部数据必须接入治废管理平台,落实软硬件维保单位,确保日常传输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停车场管理,设置一处硬化停车场,安装监控和道闸、安保人员,做好日常的保洁卫生管理工作,监控应接入治废管理平台,并登记车辆每天的出入情况。

第十三条 车辆调度,原则上各街道各类垃圾车不接受调度,确因清运需要临时调度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征得街道同意的前提下,由清运单位向调入街道申请,由调入街道通过数字平台申请,经调出街道确认后生效,次日起实施,每次申请有效期为调入街道申请的天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天),该调度车垃圾量随调度生效期转移。(数字系统默认临时调度车清运的路线在许可期内、在调入街道备案点位清运符合规定,不触发警报,但跨街道的除外)

(二)因业务原因,清运单位发生变更的,新接业务的单位需向所在街道申请业务转入,并由所在街道与原清运单位确认,在完成合同存档后,通过数字平台申请,划转清运点清运属性。

(三)因企业经营原因导致企业阶段性不产生垃圾的,所在清运单位应向街道申请业务暂停,并由街道确认后,通过数字平台申请暂停清运点位。

(四)因运营需要,清运单位之间车辆发生产权转移的,转移车辆应满足第五条关于新增车辆的相关要求,由产权转入单位向街道申请车辆接入,明确新的运输路线,经街道与清运车辆转出单位确认后,通过数字平台申请,划转清运车辆,并调整清运线路。

第四章 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占70%,年底考核占30%,年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12个月平均值*0.7+年底考核成绩。如涉及企业在多个街道实施清运,则月度成绩取街道月度考核成绩的最低值。

考核主体,清运单位的月度考核由街道实施,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年底成绩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统一考核。

考核实行扣分制,月度考核总分100分(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后附日常考核清单),具体分为合同管理、规范作业、车辆称重及GPS系统、配合工作等方面。年底考核总分为30分。存在纳入负面清单一票否决的情形,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结果运用

月度考核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连续两个月低于70分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三个月低于70分,暂停车辆进场处理。

年度考核总得分90分(含)以上可进入行业评选的优秀名录,作为先进个人、优胜单位的评定依据。

年度考核70分(不含)以下为不达标,相关车辆及企业一年内不予备案。

末位淘汰制:得分在90分以下,又处于年度考核最后一名的将实施淘汰,相关车辆及企业下一年内不予备案。

第五章 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清运企业完成社会化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备案后,如发生备案内容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  清运单位未备案或违规清运,将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自印发之日30日起,原非居民名录库制度同时取消,试行期为2年。

附件:1.生活垃圾清运月度考核清单.docx

          2.生活垃圾清运年底考核清单.docx

              3.钱塘区生活垃圾清运作业规范.docx

关于印发《钱塘区非居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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