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3-12878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11-01
- 成文日期:
2023-10-27
- 发文字号:
钱政办发〔2023〕30号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11-01 10:5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公众意见
区经信科技局在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https://www.qiantang.gov.cn/art/2023/7/5/art_1657687_58954605.html),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3年7月5日至7月18日,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二、部门意见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 |
1 | 区发改局 | 无意见 | |
2 | 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
3 | 区人社局 | 无意见 | |
4 | 区商务局 | 无意见 | |
5 | 区社会发展局 | 1.第三点分类评价中,关于5否决内容“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因职能调整,人社局已从社发局划出,故建议删除区社发局。 2.第五点动态管理中,关于职责分工“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提供建有国家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名单”,因职能调整,人社局已从社发局划出,故建议删除区社发局。 | 采纳,根据职能调整,将相关职能部门调整为区人社局。 |
6 | 区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
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
8 | 区统计局 | 亩产效益评价中等价能耗计算部分,删除非工业能源消费,目前报表不统计该数据,另外工业生产消费量取自205-1表第5列 | 采纳,调整取数口径。 |
9 | 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 | 无意见 | |
10 | 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 | 无意见 | |
11 | 医药港 | 无意见 | |
12 | 大创小镇 | 无意见 | |
13 | 综合保税区 | 1.根据钱区委办〔2022〕6号《关于深化存量工业用地企业提质增效加快产业发展能级提升的实施方案(试行)(内控版)》、经信科技局《关于明确2022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要点的通知》,鉴于综合保税区单一税种的情况建议综保区仍按60%统计口径,即48万元/亩执行。 2.(1)评价年度纳税超过5000万元(含)或工业增加值超过20000万元(含),同时超过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的企业,在原评价结果(除A类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建议修改为:(1)评价年产值超过10亿元超过世界500强企业或年度纳税超过5000万元(含)或工业增加值超过20000万元(含),同时超过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的企业,在原评价结果(除A类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承担具有政府公共监管属性的监管场所、查验场地,经部门或平台同意,可豁免或不参与评价。 | 采纳。1.增加表述“综合保税区内单一税种企业基准值按60%计,单一税种企业名单由综保区认定提供”。 2.工业增加值2亿元,按照全区平均增加值率折算产值达到9.8亿元,已经覆盖了产值超10亿元企业,目前我区在开展提质增效和“415X”集群培育,力争提升我区规上工业增加值率,从鼓励企业提升增加值率角度,工业增加值超2亿元企业已涵盖产值超10亿元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已涵盖在 3.政府公共监管属性的监管场所、查验场地,经平台提出、部门同意后,可豁免。 |
14 | 钱塘芯谷 | 无意见 | |
15 | 临江高科园 | 无意见 | |
16 | 前进智造园管理办公室 | 无意见 | |
17 | 下沙街道 | 无意见 | |
18 | 河庄街道 | 建议单独考虑不符合规划、无法建厂房的工业用地情况 | 不采纳,已在提质增效三年行动中考虑此类企业的提升路径 |
19 | 义蓬街道 | 税在地不在企业为A类 | 不采纳,按照实际计算结果赋分,不宜直接定为A类 |
20 | 新湾街道 | 无意见 | |
21 | 临江街道 | 无意见 | |
22 | 前进街道 | 无意见 | |
23 | 区税务局 | 一、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中关于税收的指标定义提到“‘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一是按照税总数风发〔2021〕32号文件要求,不予对外提供未经授权的纳税人缴费人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数据,包括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且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此处请将个人所得税从‘实际入库数’中删除。二是建议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中扣除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已调部分,因为本期‘免抵’税额已调部分与上期提供的‘免抵’税额应调未调部分存在重复,请对此口径进行明确。 二、分类评价-调整规则中关于降档一项提到“(2)评价年度因安全生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税收法律法规仅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作出规定,此处表述有歧义,请再斟酌。此外,工作要求中提到税务局的职责分工包括“(2)提供评价年度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企业名单。”此处关于“重大处罚”如何界定是否有相关依据。 | 采纳,1.数据提供总数,不提供分税种数据,且采用企业填报、部门核对模式获取; 2.关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口径建议延续前期做法,与省厅取数口径保持一致; 3.修改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避免歧义; 4.重大处罚以税务稽查立案为标准,由区税务局核对标注参评企业中立案查处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