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8/2023-12651

  • 发布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3-10-11

  • 成文日期:

    2023-10-07

  • 发文字号:

    钱塘住建〔2023〕40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16-2023-0003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1 16:31     信息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街道、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以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23〕221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杭州市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7日

杭州市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钱塘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以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23〕22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钱塘区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培育3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2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杭州市钱塘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认定为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1)已获评市级(含)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2)已获评市级(含)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已获评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4)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1项市级(含)以上优质工程(西湖杯、在外市获得的“西湖杯”同等市级(含)以上优质工程奖)。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二级(乙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 1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1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B级(含)以上。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千万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5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

(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钱塘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级、市级或区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钱塘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一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

(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20日前(2023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申报延后至11月30日前)填写《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钱塘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并将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上报钱塘区住建局市场管理科(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二)审核推荐。钱塘区住建局对照认定条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总承包示范企业未达到2家的街道,给予街道1—2家的推荐指标,总数不超过2家。推荐的企业应满足除认定基本条件第(2)条“建筑业产值”和第(3)条“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以外的其他认定条件,并满足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20%的要求。各街道应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2023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申报延后至12月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佐证材料(PDF文档)和《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钱塘区住建局市场管理科。

(三)公示公告。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钱塘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钱塘区住建局对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8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五)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20日前将《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佐证材料(PDF文档)上报钱塘区住建局市场管理科,确定复评名单后在钱塘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钱塘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区住建局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三)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示范企业与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市政桥梁、综合管廊、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等重点民生实事工程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鼓励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每年计划一批新建项目,优先邀请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四)鼓励和支持将依法可分包的专业工程(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钢结构等)优先分包给建筑业示范企业。

(五)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在我区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交流合作。鼓励我区房地产、工业等社会投资项目优先推荐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促进项目产值留区,确保建筑、房产市场稳定。

(六)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七)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各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 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钱塘区住建局联系。联系人:瞿旭峰,0571-89535606。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附件:1.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doc

2.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doc

钱塘住建[2023]4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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