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53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7-13
- 成文日期:
2020-07-13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0〕25号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3 16:11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 》 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13 日
杭州钱塘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的公告》 ( 2019 年第 8 号) 、《关于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 ( 杭应急〔 2019〕 24 号) 和《钱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钱塘管发〔 2019〕 31 号) 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钱塘新区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生活救助保障类、救灾现场保障类、救灾救助装备类。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节约实效、满足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成立杭州钱塘新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 ,减灾委统一领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统筹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确定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区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及经费保障等;负责统筹协调新区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与邻近区( 市) 的应急物资协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 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检查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配合新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审核新区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紧急情况下发出动用应急物资指令。
第七条 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汇报各阶段工作情况。
(一)经发科技局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新区发展规划,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工作;负责成品油、电煤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由新区企业生产的食品、帐篷等救灾物资的征、调用;负责指导企业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工作。
(二)社会发展局负责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分发并监督使用。
(三)教育与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的日常储备;负责传染病防治所需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储备;动态监控新区各医疗单位空余病床、救治特长及库存血型、血量等情况。 指导和督促辖区各学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处置建筑工程事故、人防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装备储备;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应急装备的储备。
(五)应急管理局负责新区避灾安置点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危化品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汛、城市排水和城市除雪、融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七)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猪肉、蔬菜等“菜篮子”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城市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协调;根据减灾委的购置计划和动用指令,负责指定的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并按程序组织调出。 负责管理减灾委指定的新区应急物资储备仓库(位于下沙 20 号路与 11 号路东南角) 。
(八)公安分局(交警)负责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反恐、防暴等应急物资储备。
(九)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十)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同时,要与上级环保部门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争取上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等其他重大事件处置的支援。
(十一)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储备工作。
(十二)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动植物疫情防疫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负责闸( 泵) 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负责新区粮食储备。 负责管理减灾委指定的新区应急物资储备仓库(位于围垦十工段) 。
(十三)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以灭火救援、危化品突发事件救援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十四)电力、水务、燃气和通讯等公司负责辖区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五)各街道(平台) 、各国有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辖区、本行业重点风险源情况、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按需配备应急物资与装备,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专业性应急物资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年度预算,报应急管理局汇总审查,并经财政金融局同意后,自行采购、储存并负责管理,经减灾委同意可存放至指定的新区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其他救灾和应急物资由应急管理局下达采购计划,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储备和管理。
第九条 各村(社区) 、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
(一)各村(社区)要根据防汛、防火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沙袋、灭火器、水泵、医疗急救用品等物资与装备。
(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针对火灾、防汛、外来暴力入侵、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配备消防、防汛、安全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物资与装备。 作为新区避灾安置点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避灾场所及救灾物资的管理与维护。
(三)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点风险源情况,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防护和应急物资与装备。
第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
(一)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承担储备任务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粮食、粮油、帐篷、饮用水、挖掘机、吊车等物资和装备可实行协议储备。
(二)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由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有关企业签订储备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
(三)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志愿者队伍、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四)加大应急物资装备生产、经营、仓储物流、实训基地等应急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确保为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供充足资源。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新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建立新区应急物资数据库,对新区应急物资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确保物资装备底数清、情况明,调用及时。 各单位采购储备应急物资后,要及时向应急管理局报备。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补充,确保足量够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因失效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
第十四条 新区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 严格应急物资的入库、出库程序;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确保管理科学、规范安全、有序高效。各单位、街道(平台)仓库管理可参照制定仓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类等日常使用频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器材,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调用,并做好物资与装备器材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消耗性应急物资要有序补充,确保储备充足。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 通常情况下,各街道、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部门的应急物资,报减灾委后统一调用。
第十七条 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紧急征用社会物资时,经减灾委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适当补偿” 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 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区级各部门(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含实物储备采购费用、征用补偿费用) 、新区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及设备保养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各街道和其他经营性行业和单位自行承担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通报和考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新区应急物资盘点清查。 定期对各类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考核。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2 日起试行。
附件:钱塘管办发[2020]25号-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