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46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5-27
- 成文日期:
2020-04-01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0〕10号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钱塘新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5-27 09:38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升补充耕地保障能力,促进建设用地资源集中集聚配置和土地资源有机更新,实现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土地整治工作为抓手,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现生态环境有效改善、耕地集中连片保护、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土地整治,努力补充建设所需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及时建成一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项目,为重大建设项目腾挪用地规划空间。
二、开发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要严格坚持“两山”理论,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2.坚持规划引领。项目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节约公共资金,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土地整治工作必须与新区发展规划相衔接,2035年城市分区规划内原则上不再实施新的土地开发整治工作。
3.坚持耕地保护。必须突出耕地保护,通过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努力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促进耕地集中连片保护。积极采取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措施,改善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双提升。
4.坚持权益保护。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有关部门与公众的意见。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开发产生的资金收益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农村建设。
5.坚持复合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时要统筹考虑耕地数量、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能力,项目开发要尽可能与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等建设功能相叠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实现一次投入,综合收益。
三、整治方案
(一)整治主体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权属土地整治工作的整治主体。为提高土地开发整治工作效率,经管委会同意,管委会下属各国资平台可与各街道联合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乔司农场区域土地整治主体由土地权属单位自行确定;部队、省水利厅等权属土地涉及合作开发的,整治主体由管委会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单独指定明确。
(二)整治程序
1.规范立项程序。整治主体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初选,要充分考虑立项条件和农业耕种的适宜性。项目初步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项目选址确定后,整治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测绘、规划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向新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出具审查意见。通过联合审查的申请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管委会申请立项批复。
2.规范工程施工。项目经管委会立项批复后,整治主体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等材料在项目所在地发布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指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管,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协调。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整治主体需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后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需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3.严格项目验收。项目工程竣工后,整治主体应组织街道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区级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检查,对项目工程现场进行核实;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出具评定意见;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下达验收批复。
4.落实管护耕种。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整治主体负责后续管护工作,监督村(社)或国有土地权属单位、耕地承包方等单位或个人落实项目后续管护,及时进行耕种。项目通过验收报备后的五年管护期限内,整治的旱地应种植农作物,不得种植果树林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整治的水田应保证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产量不低于周边同类地形同类作物的平均产量。
(三)资金补助与指标结算
1.开发项目。垦造项目按新增旱地面积8万元/亩、新增水田面积1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耕地质量等级有提升的,每提升一等按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统一在项目建设开工后预拨50%,通过验收并报备入库后拨付50%。项目开发生产的补充耕地指标全额归管委会统筹使用。
2.复垦项目。建设用地复垦资源属各街道利用“三改一拆”、拆违控违等手段自主挖潜的,按新增耕地面积2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经整治主体申请,复垦项目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可全额或部分留用于整治主体或土地权属街道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留用部分指标区级资金不予补助;建设用地复垦资源属管委会拆迁或土地使用权收回产生的,按新增耕地面积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全部归管委会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在复垦项目通过区级验收后预拨50%,其余50%的补助资金在相应增减挂钩指标备案通过后拨付。
3.农用地整理(提质改造)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8万元/亩给予补助,耕地质量等级有提升的,每提升一等按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统一在项目建设开工后预拨50%,通过验收并报备入库后拨付50%。项目开发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归管委会统筹使用。
4.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列入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其土地整治所产生的各类补充耕地指标全部由管委会按照省级指导价标准进行收购,其中项目范围内属管委会财政出资产生的建设用地复垦资源,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已列入省级试点的河庄街道文伟村等6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按照原确定的补助标准实施。
5.其他。整治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按耕地剥离面积再增加1万元/亩的补助。部队、省水利厅等权属土地上的土地整治项目,指标结算和资金补助方案由管委会按“一事一议”方式与相关土地权属单位商定后予以明确。
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年度预算,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土地整治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统一管理,用于保障新区建设用地报批。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为强化对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整治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杭州钱塘新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开发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强化部门协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土地整治的业务指导,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和工程招标审查,开展整治项目报批,拟定土地整治政策等相关工作,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和项目的审查、验收,指导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指导后续管理和耕种等工作;财政金融局参与相关政策制定,负责土地整治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执行预算;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整治项目工程实施所需的渣土审批和管控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态保护指导和审查工作。
3.强化项目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项目立项条件、竣工验收标准、后续管护等规定把关,要建立健全整治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土地整治主体要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检查和审计。
4.强化宣传培训。要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体,宣传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操作规定和取得成效,充分调动街道、村级组织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通过多种方式,分层次、分重点、分内容地加大对部门、街道、村(社)以及从业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操作规范、运行高效。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
钱塘管办发 2020 10号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钱塘新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