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5997
- 发布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新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5-27
- 成文日期:
2020-05-27
- 发文字号:
《关于钱塘新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7 09:53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提升补充耕地保障能力,促进建设用地资源集中集聚配置和土地资源有机更新,实现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土地整治,将粗放使用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农用地的结构和布局,不仅能有效增加耕地面积,还为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促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提高水平,能有效增加耕地的生产潜力,促进建立高效农业、循环农业。土地整治有利于农村“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实现。土地整治通过对路网的规划、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以及农田和村庄周边林带的设计,可以美化自然生态景观;通过对空心村的拆除、旧民居的规整,有利于建立节约高效的特色新农村,营造良好的农村生活环境。整洁美观的居住环境还能促使农民追求更高层次生活水平,提升乡村文明的高度。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针对当前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内容来有序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工作:
一是明确开发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权属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经管委会同意管委会下属各国资平台可与各街道联合开展土地整治工作。“飞地”权属土地上的土地整治工作由管委会单独指定明确。
二是规范开发程序。土地整治项目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为保障土地整治项目的科学实施,《意见》做了以下规定:(1)项目初步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管委会申请立项批复。(3)立项批复后,土地整治主体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等在项目所在地发布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4)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土地整治主体需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后报经领导小组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需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管委会批准。(5)领导小组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出具评定意见;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6)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土地整治主体负责后续管护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土地权属单位、耕地承包方等单位或个人落实项目后续管护,管护期五年。
三是制定资金补助标准。垦造项目补助标准为新增旱地面积8万元/亩 、新增水田面积16万元/亩,其中耕地质量等级有提升的,按每提升一等补助1万元/亩。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补助标准为新增耕地面积25万元/亩。“旱地改水田” 项目补助标准为新增水田面积8万元/亩,耕地质量等级有提升的,按每提升一等补助1万元/亩;单纯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补助标准为每提升一等补助1万元/亩。整治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耕地剥离面积再增加1万元/亩。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适用范围:新区管辖范围内
(2)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
(3)解读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新区分局
(4)解读人:姚卢然
(5)联系方式:0571-89535781
五、其他说明
本意见无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