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19-06004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1-18

  • 成文日期:

    2019-09-26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19〕35号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KFD00-2019-0002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8 12:21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杭州钱塘新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钱塘新区残疾人事业更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钱塘新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本辖区的扶残助残机构。新申领《残疾人证》或从外地新迁入的残疾人,从领证或迁入次月起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补助政策;残疾人死亡或迁出,变动当月补助照发,次月起停发;残疾人劳教服刑期间,不能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补助政策。

一、 基本生活保障

(一)残疾人津贴。每人每月50元。

补助程序:由残疾人到所在村(村(社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后,报社发局审批。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每半年,社发局与街道结算一次,每月由街道统一发放。

申报时间:每月申报,每半年结算。

(二)节假日慰问补贴。春节慰问每人300元;高温慰问每人200元。

补助程序: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名单后,按时间节点报社发局审批。社发局与街道结算,由街道统一发放。

申报时间:春节慰问:每年1月份;高温慰问:每年7月。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残疾人按照本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形: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补助程序:申请人将《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提交到所在村(社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和公示,报社发局审批和审定。社发局每半年与街道残联结算一次。

申报时间:每月申报,每半年结算。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二级视力残疾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分别享受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和50元的补贴,多重残疾人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就高”原则认定。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社发局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护理补贴上浮50%,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社发局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浮至每人每月1250元。

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情形: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补助程序:申请人将《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和托养机构相关证明资料提交到所在村(社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和公示,报社发局审批和审定。社发局每半年与街道结算一次。

申报时间:每月申报,每半年结算。

(五)燃油费补贴.经交警部门登记上牌的残疾车主给予每月每车80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维修、保险、燃油费补贴。

补助程序:由村(社区)统计,与街道残联核对残疾车主信息后,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按月统计,每半年发放。

二、康复医疗保障

(六)医疗救助.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部分在享受各类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分段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补助程序:申请人将《户口本》、《残疾人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等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所在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钱塘新区残疾人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

(七)精神病人住院补助。因精神病入院治疗的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精神残疾人或低保家庭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其他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例每月500元住院补助。

补助程序:申请人将《户口本》、《残疾人证》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材料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钱塘新区精神病人住院补助申请表》,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

(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享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新区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

3.持有医学诊断证明书:孤独症儿童和年龄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可持符合《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规定要求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

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除孤独症外,7周岁以上的残疾儿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补贴内容和标准: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每人自申请之日起算,1年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人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贴,不叠加享受。        

补助程序: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附件1),提交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表》(附件2)及康复有效票据原件到村(社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

(九)人工耳蜗项目补贴。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1周岁至6周岁的听力、多重残疾(含有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享受人工耳蜗项目补贴: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新区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

升级体外处理机的补贴对象不包括18周岁(含)以后安装人工耳蜗的。

补贴内容和标准: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省定设备)1台,并给予1.2万元的手术费用补贴;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仅限手术费及人工耳蜗购置费),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低于补贴标准,按照发票实报实销;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

补助程序: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提交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表》及康复有效票据原件到村(村(社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后发放。

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

(十)肢体矫治补贴。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17周岁的肢体、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儿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新区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

7周岁以上的残疾儿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补贴内容和标准: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检查)和术后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补助程序: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提交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表》及康复有效票据原件到村(社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后发放。

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

(十一)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钱塘新区户籍且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年龄未满7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补助程序: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提交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表》及康复有效票据原件到村(社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后发放。

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

(十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0-6周岁儿童,可分类享受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形式包括大额类实物配发和小额类货币补贴两种形式。〔辅具目录参照《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9〕31号〕

1.大额辅助器具。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向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社发局同意后,按规定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其中“新增”项目补贴对象仅限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在校残疾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称“三类人群”)。三类人群之外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大额辅助器具目录内标注“新增”项目的轮椅,由户籍所在地残联审核同意后按普通轮椅招标参考价给予补贴;自行购买大额辅助器具目录内的其他新增项目,按招标参考价自费购买。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可按实际需求给予一件(套)装配。0-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双耳的,可按“对”给予助听器配发。

2.小额辅助器具。由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按小额辅助器具目录内标注的补贴标准按实补贴。有矫形器适配需求应适配双侧的,可按“对”给予矫形器补贴。

补助程序: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街道残联初审——社发局审批后发放。

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

(十三)光明行动。1、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持证残疾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经医保结算后个人现金支出部分,持证残疾人给予每例不超过2800元的补助,每人累计享受政策不超过2次。

2.视力残疾人可享受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补贴350元(含200元培训费和150元盲杖等购置费)。

补助程序:申请人填写《钱塘新区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附出院记录、住院结算单及发票原件等资料,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后发放。

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

(十四)髋、膝关节置换手术补贴。下肢残疾人进行髋/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下肢假肢补贴标准(10000元/例)执行,需要同时进行双髋/膝关节置换的按2例给予补助。

补助程序:申请人填写《钱塘新区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附出院记录、住院结算单及发票原件等资料,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后发放。

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

(十五)残疾人康复体检。残疾人享受两年一次免费康复体检(参加其他免费体检的不重复享受),体检标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体检套餐执行。(按照《钱塘新区残疾人体检实施办法》执行)。

三、参保补助保障

(十六)购买人身意外险。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招投标合同条款)。

(十七)养老保险补助。在法定就业年龄段以内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残疾人;参保已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仍在缴费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而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因缴费未满15年而延迟退休并继续缴费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 15年。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2.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3.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补助程序:以先缴后补,不缴不补为原则,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等资料,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当年参保缴费,跨年申报补助;每年3月20日——4月30日为集中申报期,逾期不再受理。

备注:符合上述参保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若已享受其他社保政策性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应作相应核减。

(十八)医疗保险补助。分类实施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补助程序:以先缴后补,不缴不补为原则,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户口本》、《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等资料,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当年参保缴费,跨年申报补助;每年3月20日——4月30日为集中申报期,逾期不再受理。

四、就学救助保障

(十九)就学补助。残疾学生或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给予1000元就学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对残疾学生或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教育的,每生每学年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1000元的就学补助;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浙财社〔2014〕16号)给予补助,低保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扣除原有就学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给予最高5000元就学补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如为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就学补助;已享受“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的,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助学政策。

补助程序:申请人持《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并提供相应学籍证明和学费、住宿费等原始发票,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钱塘新区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就学补助、奖励申请审批表》,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10月-11月。

(二十)继续教育补助。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大专学历5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10000元的一次性就学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补助程序:申请人将《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荣誉证书以及学费、培训费等原始发票,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钱塘新区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就学补助、奖励申请审批表》,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10月-11月。

五、 就业创业保障

(二十一)关于钱塘新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遵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残联【2018】94号)文件执行。

六、 文化服务保障

(二十二)文体活动奖励政策。残疾人参加杭州市级以上的各类文艺、体育、职业技能比赛,以及参加有关部门针对此类比赛而组织的培训活动,参赛及培训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组织者给予残疾人每人每天100元补贴,给予聘请的教练员和指导老师每人每天200元补贴。在此类比赛中获得奖励的,给予配套奖励。

补助程序:申请人将《残疾人证》、活动文件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10月-11月。

(二十三)文体活动补助。根据村(社区)残疾人数,按每人每年人均100元标准,给予村(社区)残疾人活动经费补助,街道视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补助程序:村(社区)根据活动方案、活动签到单和活动发票,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10月-11月。

(二十四)残疾鉴定费用报销政策。本区户籍申请办理残疾鉴定的人员,经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给予报销残疾人证挂号、鉴定、检查等相关费用。(医保报销除外)

补助程序:申请人将《残疾人证》、评定发票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七、 居住改善保障

(二十五)实施“亮居工程”。 本区农村户籍且持有《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经钱塘新区批准,进行家庭危房改造、无房户建房的,由本人申请,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

补助程序: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钱塘新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残疾人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建房或危房改造审批复印件;

危房改造前后照片或新建房照片;《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等资料,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报社发局审批。

申报时间:每年10月-11月。

八、附则。

1、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各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做好救助申请者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社发局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财政金融局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

2、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街道组织实施。原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省市另有文件的,从其规定。

附件:钱塘管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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