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19-06003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1-13

  • 成文日期:

    2019-09-02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19〕19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KFD00-2019-0003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3 15:22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钱塘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工程类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杭州市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新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在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公布次年的集中采购目录。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照《钱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因情况特殊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财政金融局是政府采购监管主体,依法履行对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做好采购预算初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和合同备案、采购过程监督及相关投诉和举报的受理与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新区政府采购的实施平台和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新区政府采购统一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采购人应当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集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但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审查属地的“全省一张网”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主要做好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采购项目申报、代理机构委托、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采购验收等工作。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八条  新区政府采购实行专人负责制,采购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明确相应科室牵头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人员的,须按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将《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交接单》(附表1)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科室及经办人应积极配合牵头科室及采购专人实施采购工作。

第三章  预算和申报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新区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列明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及采购完成时限,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报送财政金融局汇总,经管委会批复后由财政金融局在下达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制《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2)并报送财政金融局备案。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新增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及时报财政金融局审批、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法定适用情形、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金融局同意后,向管委会申请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统一报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集中目录内货物和定点服务项目可通过浙江省“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事项的需要,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但委托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近3年在新区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通报2次以上的代理机构,确实需要委托的,应当出具正当理由。

第十五条 采购人如自行组织采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自行组织采购的规定,并有完整的开标、评标记录,评审现场应实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予以保存,同时采购项目需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人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通过采购账号在政府采购内网申报采购项目,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填报对应的采购形式和方式。

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应经本部门(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并通过相应的账号在政府采购内网进行审核。采购经办人与审核领导以系统中显示的信息为准。

除电子卖场项目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资金的,应由财政金融局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人确认并承担资金使用责任。采购项目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财政金融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电子卖场采购或项目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或免收情况等须在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和询价文件,下同)中明示。

第二十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设置地域、行业和企业规模限制,不得设置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的采购文件由“政采云”系统自动备案,财政金融局视情况抽查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采购预算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前,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二十一条  拟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新区项目采购采用网上匿名报名、免费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报名方式,发布采购公告时应同步上传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并出具单位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按一比二以上的比例推荐,由采购监督人员在评审前半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并代表采购人负责对项目评审质量和结果的审查。采购人代表应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书,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金融局报告。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完整。

第二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只推荐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情形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应在采购项目发出《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明确的合同签订时间,经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在签订合同的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同时将合同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政采云”平台后提交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的,暂停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是政府项目验收的责任人,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应及时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明确专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附表3),验收报告应随合同和发票一起作为支付凭据,分期付款项目在支付尾款时提供验收报告作为支付凭据。

采购人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在委托时予以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政府采购内网系统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严格按合同明确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付款,并做到批准手续齐全、发票与验收单等完全相符。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电子卖场项目除外),必须持有财政金融局审核盖章后合同及发票一同入帐。否则,视为违规行为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规定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包括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单位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评标记录、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回复(如有)等资料。《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并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从采购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明确由采购专人负责接受供应商质疑,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布其联系方式。采购人要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做到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质疑及回复情况应在质疑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金融局备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建立质疑台账并归档留存。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采购经办人员与采购合同审核、项目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采购人应建立健全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金融局依法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建立健全监督通报机制,对处理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委通报并抄送相关委领导及纪检监察工委。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及负责专人变更后未及时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并在采购系统中予以更改的,仍应对申报、审核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新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代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9年10月2日起施行,由财政金融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表:1、《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交接单》

2、《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

3、《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4、《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

附件:钱塘管办发[2019]19号-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加编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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