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2/2024-15182

  • 发布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7-09

  • 成文日期:

    2024-07-03

  • 发文字号:

    钱政办发〔2024〕15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4-0009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9 17:05     信息来源: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钱塘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二、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停车场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时段停车的需求,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取费用前需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待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三)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其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四)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

四、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且公示牌应当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确保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和完整以及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障碍、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五、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六、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对象的机动车停放,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在实施收费前15日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办法实施前,收费标准已获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政府定价停车场仍按原批复标准执行。

对于个别停车矛盾特殊的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向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另行批复停车计费方式的申请,经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对下列情况,停车费实行优惠举措:

1.在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

2.各类停车场提供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4.对停放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P+R”停车场的换乘车辆,优惠措施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5.鼓励各类停车场经营者根据车辆所有人的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程度优惠,鼓励纳入中小学接送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对学生接送车辆实行适当优惠政策;

6.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指残疾人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停放时,实行停车费减免政策。其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2小时以上的,扣减2小时后按标准收费;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1天(含24小时,下同)以内免费,停车1天以上的,扣减1天后按规定收费标准计费。鼓励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接入杭州市残疾人停车自动减免系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减免车辆停车费的情形。

七、监督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出现未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发改、城管、公安、消防、住建、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上级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钱塘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类型

区域

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一级

8时—20时

20时至次日8时(夜间)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2元/辆·半小时

3元/辆·半小时

5元/辆·次

二级

8时—20时

20时至次日8时(夜间)

2元/辆·半小时

免费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专用)停车场


4元/辆·小时。首小时内,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1小时内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停车时间6—24小时的,按不超过6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无首小时内的免费优惠。

1.一级区域范围:钱塘区内下沙街道和白杨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内;二级区域范围:除一级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避免区域分界处出现一条道路两种收费标准的现象,界别道路统一按一级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2.道路停车泊位免费时长为15分钟。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3.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其包月停车费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和车辆停放者在不高于核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4.对于个别停车矛盾特殊的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向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另行批复停车计费方式的申请,经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5.蓝、黑、绿色和个性化牌照的机动车按小型停车费标准执行,黄色牌照的机动车按大型车收费标准执行。上述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统一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型车(含挂车)按小型车标准加倍计收。



附件: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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