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3/2024-15184

  • 发布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6-24

  • 成文日期:

    2024-06-18

  • 发文字号:

    钱政办发〔2024〕1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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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钱塘(新)区共建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4 17:0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钱塘(新)区共建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钱塘(新)区共建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的整体要求,加强共建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共建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等精神,结合钱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共建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业务的事业单位、企业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共建机构需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研一策,机构名单年度更新并发布。

第二条  对共建机构坚持“真干真支持,先干先支持”原则,强化政策引导,原则上一产业链应配备1-3家共建机构。共建机构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强化政企学研的深度融合。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上级部门竞争性分配资金、自有资金、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支撑机构建设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坚持“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共建机构管理机制。各产业平台负责共建机构的招引、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服务,确保共建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目标有序推进;区经信科技局负责业务指导,推动共建机构强基提能造峰,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平台)参加。联席会议对共建机构政策扶持、综合评价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四条  按照共建机构定位和发展重点具体可分为五类:

(一)研究开发型:主要是指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针对前沿科技开展技术攻关,对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意义。

(二)成果转化型:助力大院名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主要从事孵化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等业务。

(三)公共平台型:通过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共性服务。

(四)赋能产业型:拥有先进仪器设备、领先专利技术等优势资源,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通过提供精准的技术输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数字化转型。

(五)技术咨询型:围绕五大主导产业,提供招商咨询服务、前瞻性发展建议等。

第五条  钱塘(新)区与共建机构的合作方负责提出共建机构的发展目标、建设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需要组建共建机构理事会,委派、任免有关委员及共建机构的负责人,引导和支持共建机构良性发展;共建机构作为执行主体,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明确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共建机构每年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各属地平台,属地平台汇总后根据年初预算提出当年度共建机构扶持计划,报区经信科技局备案并联合相关部门核准,各属地平台按照核准后的情况执行,扶持计划年度执行情况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第七条  设立共建机构的主要步骤:

(一)由负责招引的产业平台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内部流程提出是否准入的初步意见,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二)共建机构的政策需求分级决策:

1.共建机构联席会议:对扶持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决策;对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项目进行研究。

2.区政府常务会议:对扶持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1亿元的项目进行决策;对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项目进行研究。

3.区委常委会会议:对扶持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认为有必要提交区委常委会决策的项目进行决策。

(三)签订共建合作协议。相关会议决策准入后,由负责招引的产业平台推进落实,合作协议签订后须向区经信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共建机构合作协议一般为五年,前两年为筹建期,后三年为建设期。所有共建机构合作协议到期后,进入平稳发展期,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考核体系

第九条  日常考核。各产业平台负责对筹建期和建设期的共建机构进行履约情况的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与政策扶持挂钩;对进入平稳发展期的共建机构,负责政策奖励的审核和兑现。

第十条  综合评价。共建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的当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总结;各属地平台按照协议,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及初评;区经信科技局负责年度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提请联席会议审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结果由招引的产业平台通报合作方,作为政企与平台各方优化合作、明确后期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共建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提前终止并清算处理,撤销清算后续工作由所属产业平台负责推进落实:

(一)无故不参加综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综合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行的;

(四)共建机构主动提出停止运行的;

(五)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及钱塘(新)区政策规定的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钱塘(新)区政策规定变动导致引进合作事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及钱塘(新)区政策规定的;

(八)其他相关引进合作协议中约定提前终止情形的。

上述提前终止和清算情形,应在相关引进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章  激励体系

第十三条  拉高标杆,按照“真干真支持、先干先支持”的原则,分级分类项目化申报,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共建机构须报送当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年度评价须达到合格及以上,不包含目前正在享受一研一策的共建机构,每年区本级专项资金总额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择优进行政策奖励,奖励资金各共建机构可用于房租补贴等。

(一)研究开发型:每年最多设置一等奖1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包括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等,最高奖励50万元;二等奖3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包括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等,最高奖励30万元。

(二)成果转化型:每年最多设置一等奖1名,需同时满足引育国高10家、年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100万元;二等奖5名,需同时满足引育国高7家、年税收600万元(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50万元;三等奖10名,需同时满足引育国高5家、年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公共平台型:每年最多设置一等奖1名,需满足年度概念验证或小试中试120个(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30万元;二等奖3名,需满足年度概念验证或小试中试70个(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20万元;三等奖5名,需满足年度概念验证或小试中试50个(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10万元。

(四)赋能产业型:每年最多设置一等奖2名,需满足年度技术交易额2000万元(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50万元;二等奖3名,需满足年度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30万元;三等奖5名,需满足年度技术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等条件,最高奖励10万元。

(五)技术咨询型:每年最多设置奖项2名,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需符合钱塘(新)区实际,同时具有前瞻性及可操作性,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上述各类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共建机构获得的财政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同时接受相关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新建或已建共建机构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含钱塘科学城发展联席会议决策的项目)。

第十七条  共建机构的合作协议、综合评价等相关材料仅限内部使用,需对外保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区经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钱塘(新)区共建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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