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3/2024-14303

  • 发布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5-06

  • 成文日期:

    2024-04-24

  • 发文字号:

    钱政办发〔2024〕11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4-0006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5-06 14:0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区委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以创新提质为工作总牵引,围绕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建设,聚焦钱塘区515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的高质量发展。在“三年百园”持续推进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创新产业园特色化、精准化、多元化、品质化、智慧化等“五化”建设,打造品质形象更佳、管理服务更优、园区质效更好,集产业链于一体的高质量创新产业园,促进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到2026年,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鲜明、服务优质的创新产业园培育机制。累计培育规上(限上)企业达到800家、国高新企业达到800家、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30家,园区平均税收达到70万元/亩、主导产业集聚达到70%(含产业链相关企业)。

二、规范开发建设

按照“划行规园、划企入园、退散进集、退低进高”的原则,结合全区工业综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做好总体建设规划,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等各类主体建设提升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创新产业园。坚持“新建”和“提升”两轮驱动,以国资公司为主体,结合区域规划新建一批制造类创新产业园;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开展存量用地自主再开发、工业用地联合再开发,提升一批建设一批创新产业园。

(一)园区培育

1.培育申请。园区建设单位制定创新产业园培育方案,明确园区四至范围、产业定位等,填写《杭州市钱塘区创新产业园培育申请表》(见附件),经属地街道(平台)审核同意后向区经信科技局提出申请。

2.组织评审。区经信科技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园区培育方案进行评审。

3.培育入库。培育方案通过评审的,纳入园区培育库。

(二)省级认定

纳入园区培育库的创新产业园,达到建设标准的,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推荐报送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

三、提升建设标准

(一)园区建设提升

1.新增用地项目。新取得土地建设生产制造类创新产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2.存量用地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存量空间,发挥载体优势形成产业集聚,打造创新产业园。其中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平方米。

(二)产业集聚提升

创新产业园应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原则上,生产制造类创新产业园入驻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少于10家,且规上工业企业不少于3家,生产制造企业数量及产值占比均不低于60%;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入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主要为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货物运输及辅助服务、通用航空生产服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服务、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实物租赁服务等为生产制造提供直接服务的企业),且规上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家。

(三)经济指标提升

创新产业园应符合钱塘区工业用地项目亩均要求,制造类企业产值应不少于园区总营收的50%,税收不得低于40万元/亩;生产性服务类园区营收(产值)不得低于1750万元/亩,税收不得低于70万元/亩。

(四)运营管理提升

运用标准化手段,从园区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空间管理、物业管理、安全管理、企业入驻、人员管理、企业服务等方面,全面提升创新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和企业服务能力创新产业园应有明确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园区日常运营,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企业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五)园区数字提升

按照“管用实用、降低成本”原则,鼓励创新产业园建设提升园区数字化水平,提升园区的管理服务效率以及对入园企业的态势感知能力,推进数据价值化,鼓励园区利用数字化平台采集的动态数据,加强对入园小微企业的运行监测和投融资等服务。

四、强化扶持政策

(一)鼓励园区加快建设

经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1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省级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成为省级数字化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省级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园区运营团队5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园区集聚培育

1.鼓励国高新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集聚培育。园区引进或培育优质企业,引进(区外)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代码64、65)、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业企业(代码73、74、75),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3万元,单个园区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工业规上企业集聚培育。引进(区外)或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10万元(净增1-4家按每家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净增5家及以上,按每家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单家新上规企业当年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集聚发展、上楼生产,新升规工业企业租用省级小微企业园生产制造空间超过1000平方米且租期不少于3年的,每年按照不少于1个月房租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

3.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培育。鼓励打造专精特新特色园区,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引进(区外)或培育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1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家最高奖励6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4.鼓励上市企业集聚培育。引进(区外)或培育上市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10万元。

5.鼓励园区提质升级。园区(含入驻企业)相关经济指标增幅达到15%以上,按实际增量排名前10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入园企业发展

入园企业在境内“沪深京”成功上市,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投资金50%以上投在区内的,分阶段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在浙江生物医药板成功挂牌展示、实现融资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将募集资金投资钱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实施并购重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浙江股交等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按照融资规模最高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度企业获得创投机构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最高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园区强化服务

1.鼓励创新产业园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中试、小试、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投资时间以认定前365天起算),单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创新产业园数智管理提升。实施数字化园区改造提升(使用园区大脑)的,可按设备、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投资时间以认定前365天起算),单个园区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园区优化配套

鼓励园区完善优化配套设施,支持培育库园区和省级小微企业园提升园区品质,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建设立体停车库、合理布局便利店、咖啡店、银行等配套设施;原则上园区内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

(六)鼓励优质运营商落户钱塘

支持优质运营商(园区运营团队)开展产业招引,按实际情况可实施“一企一策”。优质运营商(园区运营团队)在钱塘区江东区域建设(运营)创新产业园,两年内引进区外规上工业企业达到15家及以上或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代码64、65)、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业(代码73、74、75)企业20家及以上,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均在园区,经认定,按照规上工业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给予优质运营商一年期1元/平方米•天的租金支持,租金未达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

五、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钱塘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纳入园区培育库的创新产业园区及省级小微企业园,简称“园区”),政策申报由属地平台或街道初审后上报。同一企业(园区)晋级予以差额奖励,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园区,除另有约定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受到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3.本意见中“鼓励园区集聚培育”园区绩效评价考核60分及以上的园区方能享受;“鼓励园区加快建设”和“鼓励园区集聚培育”不与企业(园区)经济指标挂钩;其中“鼓励园区加快建设”、“鼓励园区强化服务”及“鼓励园区集聚培育中的新升规工业企业房租补贴”需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后方能享受;“鼓励入园企业发展”,具体按照领飞计划执行。

4.本意见中“鼓励园区集聚培育”的优质企业引培,引培的企业在园区注册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两年后迁出园区但企业注册地址仍在钱塘区范围内的,仍视同为园区引培的企业;如注册地址迁出至钱塘区外的,在企业引培净增数时进行核减;省级园区中新升规工业企业房租补贴对象为入园企业。

5.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中园区表述为“创新产业园区(省级小微企业园)”,如遇省市区对园区表述调整,以最新表述为准。

6.本意见为创新产业园专项政策,与其他政策从高从优不重复。本意见自2024年5月24日起试行;2024年1月1日起涉及创新产业园相关政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由区经信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钱塘区创新产业园培育申请表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杭州市钱塘区创新产业园培育申请表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拟发展主导产业


园区属性

(生产制造类、生产服务类)

总用地面积(亩)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宗地所属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入驻企业数


入驻企业员工总数


租金情况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平方米)


公共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本单位申请打造创新产业园。本单位承诺此次园区培育申请所提供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故意漏报、瞒报、伪造资料等行为,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街道(平台)

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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