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A022/2024-13460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02-06
- 成文日期:
2024-01-30
- 发文字号:
钱政发〔2024〕6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钱塘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14:1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作调整的区域
以下街道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不作调整:
(一)下沙街道、白杨街道
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规定,全域禁止销售燃放。
(二)前进街道
全域不禁止销售燃放。
(三)新湾街道
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东至新湾大道,南至火灯线,西至左建线,北至河景路。
二、进行调整的区域
(一)义蓬街道
调整后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东至义盛路(青六线),南至义盛路,西至青六中路,北至钱塘快速路。
(二)河庄街道
调整后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江东大道以南:北至江东大道,西至岩创线,南至镇南路,东至乐河路;江东大道以北:北至江东一路,南至江东大道,西至秀松路,东至河中路。
(三)临江街道
调整后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东至新世纪大道,南至左十四线,西至经四路,北至江东大道;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及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
三、重点保护目标周边禁止燃放
允许燃放的区域,禁止在下列重点保护目标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10.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11.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区府办明电〔2023〕1号)有关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规定同时废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附件:钱政发[2024]6号-关于调整杭州市钱塘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