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A022/2024-13461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02-06

  • 成文日期:

    2024-01-30

  • 发文字号:

    钱政发〔2024〕6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0-2024-0001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杭州市钱塘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6 14:1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政策背景

城市建成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正月十五日元宵节,在建的央视大楼就是因为在烟花燃放过程中引发特大火灾。

杭州市未实施烟花爆竹“禁燃令”前,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屡见不鲜,2017年春节,是杭州市实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第一个春节,据消防部门统计,同比2016年春节期间火警下降了68%,“禁燃令”的实施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建住宅小区陆续入住,各类满足民生需求配套公共设施大量建成投用,各街道中心商圈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根据我区建设发展实际,设置及适时调整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是有必要的。

二、政策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均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了授权,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禁止销售燃放区。钱塘区由原属江干区的下沙街道、白杨街道和原属萧山区的义蓬街道、河庄街道、新湾街道、前进街道、临江街道组成,下沙街道、白杨街道继续执行原江干区禁止销售燃放政策,义蓬、河庄、新湾、前进、临江等街道适用萧山区政策,根据街道建设发展实际进行禁止销售燃放区的设置。

三、政策制定考虑因素

钱塘区属于新成立的行政区,总面积531.7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436平方公里,因围垦而生、因改革而立、因产业而兴。但区域位置、发展程度的不同,区内既有城市化集镇、产业化园区,也有广大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欢度春节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设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不能一刀切,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和生命财产安全均为必须考虑的因素,在设定禁止销售燃放区时,要结合城镇建设发展实际和区域重点保护目标进行设定。

四、主要内容

1.新旧政策对比

较《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区府办明电〔2023〕1号)燃放区域作出一定调整。

2.哪些区域不作调整?

销售燃放区域不作调整的街道有下沙街道、白杨街道、新湾街道、前进街道。

3.销售燃放区域调整涉及哪些街道?

涉及销售燃放区域调整的街道有河庄街道、义蓬街道、临江街道。

4.销售燃放调整后的区域图及详细情况是怎样的?

(1)下沙街道、白杨街道:全域禁止销售燃放。具体范围详见下图:

图1.jpg

(2)义蓬街道:东至义盛路(青六线),南至义盛路,西至青六中路,北至钱塘快速路。具体范围详见下图:

图2.jpg

(3)河庄街道:江东大道以南:北至江东大道,西至岩创线,南至镇南路,东至乐河路;江东大道以北:北至江东一路,南至江东大道,西至秀松路,东至河中路。具体范围详见下图:

图3.jpg

(4)新湾街道:东至新湾大道,南至火灯线,西至左建线,北至河景路。具体范围详见下图:

图4.jpg

(5)临江街道:东至新世纪大道,南至左十四线,西至经四路,北至江东大道;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及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下图:

图5.jpg

5.其他禁止燃放区域有哪些?

下列重点保护目标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禁止燃放: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10)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11)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注意事项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前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区府办明电〔2023〕1号)有关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构

政策解读单位:杭州市钱塘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陈云

联系电话:0571-8953638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