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4-13518

  • 发布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2-22

  • 成文日期:

    2024-02-10

  • 发文字号:

    钱塘政办发〔2024〕5号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4-0003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2 11:57     信息来源: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政府投资前期决策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生成决策机制实施办法》(杭建审改〔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钱塘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各街道利用街道预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总体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负责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区住建局:负责主管项目的谋划、初审、推进工作;负责除交通、水利以外的其它行业领域项目的初审工作;负责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活动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变更管理;统筹除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负责除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项目的谋划、初审、推进、管理工作;牵头开展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专业技术审查意见;负责牵头开展交通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竣(交)工验收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水利等主管项目的谋划、初审、推进、管理工作;牵头开展水利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专业技术审查意见,牵头开展水利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牵头开展水利项目的监督管理、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竣(交)工验收备案。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参照审查意见,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负责除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负责开展除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设工程审批领域试点改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及承诺制改革相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负责统筹全区用地报批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合规性审查和选址论证工作;按职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模拟审批、承诺制审批、行政许可和规划验收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主管项目的谋划、初审、推进工作;负责对主管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年度预备和实施项目安排建议,配合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监督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主管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项目谋划与资金谋划同步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总体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落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全程指导。支持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开展工作。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争取各类金融工具和上级补助资金。符合国家支持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领域的项目,应当在前期研究过程中,充分挖掘项目收益点,重点考虑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保障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预备、实施三级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并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上级工作要求,提前谋划未来3-5年内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初步论证后,列入储备库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备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编制。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功能内容、资金来源、建设主体明确,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合理、项目选址清晰、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较强、1-2年内需要实施的项目,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并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列入预备计划。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形成预备项目清单,并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后,提出预备计划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纳入预备计划的项目,可开展前期报批和土地农转用工作,项目基本情况以最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区财政局参考预备计划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算。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从预备计划中挑选前期已研究成熟、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拟于次年实施的项目,综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当年新建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总用地、建设周期、年度形象进度、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

未纳入预备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实施计划。未落实资金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计划通过省重点项目争取土地指标的除外)。

抢险救灾重大应急保障等需要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直接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可以在年中提出一次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按规定程序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审查后,报区行政审批局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应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邻避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予以明确。

对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款和拆迁款)且占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或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步开展、同步完成、同步审查。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牵头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

对工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和拆迁款)的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外)以及隧道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借政府债务的,区财政局应当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符合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经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审查后,报区行政审批局批准。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按照《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规程》执行。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应当组织论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征询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对于纳入预备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特殊情况需要批准初步设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行政审批局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提交审查,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调整: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且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且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项目调整内容未达到前款要求的,无需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增加投资估算、但未达到前款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调整情况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调整情况对项目基本信息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概算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后,重新提交原审查机关审查,并由原批准机关重新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实施期间,超过已批复项目概算但未达到上述要求之一的,可不重新报批项目概算,但应当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涉及工程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其它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各专项验收部门的验收通过意见,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数字化平台,实现智慧化管理,并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做好项目建设内容、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管;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对各自做出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文件中的内容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区监委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五条 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和拆迁款)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区属国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划拨方式供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钱塘政办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钱政办发〔2024〕5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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