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49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05-27

  • 成文日期:

    2020-05-27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0〕4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KFD00-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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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7 13:10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杭州钱塘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因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的,不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住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表的文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不得利用住宅开办和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管委会或其授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编制和公布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工位登记,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市场主体,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工位”所属的统一办公场所应当是经管委会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区域,由园区管理部门对工位号实施统一的管理。登记时进行一定标注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如××路××号××大楼×楼(××室)——××工位。

第八条 允许集群注册托管登记。多个企业可以用商务秘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会计、法律、企业事务代理等托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集群注册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托管)”字样。

第九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且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新区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置审批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变更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章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搬迁范围的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十二条 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因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的,不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采取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限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三条 利用“一址多照”“工位登记”“集群注册”等方式注册登记的招商引资、招商引税、总部经济等企业,由各招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招商与人才局负责汇总并定期通报给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各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核。

各村(社区)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街道等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一)建立村(社区)市场监管协管队伍;

(二)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电子地图管理;

(三)建立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以及行业主管原则,加强住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按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建设局负责对城市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检查监管,对违反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经营场所存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住所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对利用住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住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其他部门依职能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6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钱塘新区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表.docx

2.方位示意图.docx

钱塘管办发[2020]4号-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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