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00
- 发布机构: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 发文日期:
2020-05-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0〕4号
《杭州钱塘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7 13:28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一、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背景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的改革项目之一,该方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关具体规定。据此省政府于2014年8月4日印发了《浙江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提出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也明确了在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积极推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落实“减证便民”的现实需要,是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举措,对落实“减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的改革要求有重要推动作用。
对于该项工作,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改革。根据我们了解,杭州范围内,滨江已开始试点住所申报承诺改革,其他区县也在推动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但未出台系统性的规范性文件。全省范围内,绍兴的滨海新城已经出台《绍兴滨海新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其他温州市瓯海区、永康市、武义县等均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落实了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全国范围内,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出台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动住所申报承诺制;广州市于2017年9月以《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形式实施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上海也已在自贸区范围内开展住所申报承诺。
二、管理对象及管理关系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市场主体是指在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管委会或其授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编制和公布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另有二个附件。
第一条为制定《办法》的依据。
第二条为《办法》适用范围及市场主体种类。
第三条为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性质。
第四条为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的申请应承担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形式审查;虚假申报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住所申报应包含的主要信息。
第六条住所申报的禁止性规定和编制、公布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规定。
第七条关于“一址多照”的规定,使登记部门在今后实施“一址多照”有相应操作规定可执行。
第八条关于“集群注册”的规定,主要是扭转目前常用“虚拟注册”的说法,把“集群注册”、“托管”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尽可能释放住所资源。
第九条关于“一照多址”的规定,方便新区企业在新区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不用多办分支机构登记,便于企业经营管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第十条关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有关住所要求的规定。明确已取得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无需提供住所证明,简化企业登记。明确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其住所不适合后置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真正贯彻事中事后监管初衷,履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
第十一条明确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四种情况。
第十二条住所申报承诺列外的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有关“一址多照”“集群注册”情况下招商引资企业日常监管中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街道在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五条部门和街道在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中协作机制。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中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四、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后的相关措施
1、以双告知形式落实政策宣传和部门协同。就是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后,登记窗口可采取双告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使用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房屋性质的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并签署告知书留存。同时推行信息给相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管。
2、利用统一地址库助力住所申报承诺。目前政法委正在牵头推行的“统一址库库”应用,我们将结合住所负面清单,将“统一地址库”嵌入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加强应用,给住所申报承诺提供有力支持。
3、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在《办法》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未履行申报承诺的,不实行住所申报,按要求提供住所证明材料。
4、建立住所负面清单制度,管控不合法、不合规住所使用。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拟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住所负面清单,并建立负面清单库提请管委会公示,由市场监管部门动态管理和运用。目前新区尚未出台负面清单,为便于管理,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依法编制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供登记部门比对使用。
五、其他说明
本办法无新增执法事项。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解读人:钱燕锋
联系电话:0571-82987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