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3-31 10:26     信息来源: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杭市监撤听告字〔2025〕7126号

杭州淼源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5年9月15日,你单位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经开区新设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表》等7份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李芳”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或授权其他人签名,其也不认可,也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事先知晓,故该设立登记材料均为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芳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丢失后补领凭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局向税务、金融、人社、公安等部门的征询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侵害了李芳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淼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9月15日的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  俊  徐  峻   联系电话:89537573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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