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撤销登记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4-08 14:13     信息来源: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杭钱塘市监撤听告字〔2025〕7127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奥珠宝商行:

由本局调查的你商行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商行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魏瑜君通过简易注销取得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你商行申请注销登记时,虽然提交了《清税证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钱塘区税务局认定,该《清税证明》系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故为虚假材料。以上事实,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钱塘区税务局关于商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奥珠宝商行恢复开业的函和本局联系陈丽娟、魏瑜君的电话联系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损。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奥珠宝商行2024年3月29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俊、沈丹   联系电话:89537573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