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1 11:50 信息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市监处理〔2025〕7110号
陈官统:
2025年7月21日,本局认定杭州思纯广告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和备案的违法事实成立,并决定撤销该六家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备案。同时,鉴于你对该六家涉案公司虚假登记和备案起到决定性作用,负有组织、决策和指挥责任,符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认定你为假冒企业违法登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为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发布告知公告(杭市监处告〔2025〕7110号),告知了拟将作出认定你为假冒企业违法登记行为直接责任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决定对你处理如下:自杭州思纯广告有限公司、杭州波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波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喻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喻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毕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