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14MB1K067360/2026-1010204467

  • 发布机构:

    钱塘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5-13

  • 成文日期:

    2026-05-02

  • 发文字号:

    钱塘农发〔2026〕36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65-2026-0005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3 15:12     信息来源:钱塘区农业农村局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促进农村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范围和方式

(一)下列农村产权可以依法交易: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2.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土地经营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4.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5.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7.涉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8.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相关产权。

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关系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尚在合同履约期限内的农村产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禁止交易。

(二)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转让、受让、入股、抵押等。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协议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等公开交易形式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

村级集体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面积在2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20万元及以上(下沙街道辖内撤村建居后保留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转让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村级集体土地、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50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2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价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凡是以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且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通过“钱塘区农村资产资源网络竞价云平台”公开竞价。

各街道应加强对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对采取限制价格竞争的评标方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报经街道审议同意。

二、协议转让

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产权租赁,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一)产权出租:

1.承租方为区内外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2.承租方为区内有办公、住宿需求的实业型企业,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

3.承租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全资设立的强村公司、本集体经济组织控股设立的强村公司、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设立的强村公司的;

4.签订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三方协议,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

5.列为省级小微企业园对外招商,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

6.列入街道、区级及以上项目计划并采取招商方式运营,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

(二)资产续租:涉及银行、医院、学校等公共公益事业,且承租方经营情况良好、租金按时缴纳、无违约行为、配合程度较好的。

(三)资源续租:对合同到期后原经营主体在合同期内技术水平高、设施设备投入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报街道审核或审议同意,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低于同期市场价的标准续签租赁合同。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

协议转让项目的交易价格均不得低于评估价,且均需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交区级备案资料包括: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资产权属证明材料、合同、评估报告、街道班子会议纪要(如有)、标的物情况说明(照片、视频),以及可采用协议转让的证明材料。

三、交易要求

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农村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且金额较大的农村产权交易,应由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交易活动应当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或平台进行,按照交易规则操作。街道行业监管科室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督。申请交易所在村在固定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同步发布公告、公示。

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意向受让申请人少于规定数量的(公开招标和竞价投标人少于三个;网络竞价无人报名),报经街道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交易。

四、异议处理

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和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交易活动。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属地街道投诉。对街道回复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反映。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公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异议、投诉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委托市级以上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五、合同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及其他经济活动应依法依规签订经济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要素齐全、约定明确、签章完备。特别是资源类合同要对土地用途、地上物的处置办法做出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可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前,应当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咨询村法律顾问意见,最大限度规避合同风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推广使用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村级集体资产(房屋)租赁合同》和区级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浙农经管”系统进行合同管理,合同信息及后续履行情况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与更新。要结合“浙农经管”系统预警模块做好合同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收取租赁(流转)费,提前提示合同对方按期支付款项,一旦出现拖欠,立即进行催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款项,避免集体利益遭受损失。

六、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牵头单位,会同综合监管部门制订有关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和协助开展政策咨询等服务。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行业监管职责。各街道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交易审核,并负责交易现场监管。

本通知实施范围包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撤村建居后保留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钱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钱塘农发〔2023〕156号)同时废止。

钱塘农发〔2026〕36号-AQTD65-2026-0005-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pdf

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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