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杭州市钱塘区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日期:2026-03-27 16:09     信息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 访问次数:

案例特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依托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现场核查固证的超标排污案件,展示了从“非现场线索发现”到“现场精准调查取证”的现代环境执法完整链条,同时也对生态环境监管与排污单位守法经营具有多方面的典型启示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7日,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印染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纳管排放,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调阅该公司历史排放数据,发现当事人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排放的废水中COD、总氮、氨氮浓度多次超过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重点管理,在线监测设备已验收并正常运行。当事人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其中:化学需氧量200mg/L,氨氮20mg/L,总氮30mg/L。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期间,当事人污水排放口COD、总氮、氨氮浓度多次超过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构成了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9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科技赋能,非现场监管成为精准执法“新常态”。本案充分运用自动监控数据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快速、准确地锁定了企业在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期间,污水排放口COD、总氮、氨氮排放浓度多次超过相应排放浓度限值的线索,为后续调查锁定了明确方向,实现了监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从粗放式向精准化的转变。

持证非终点,企业主体责任贯穿运营“全过程”。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合法排污的起点,而非一劳永逸的“护身符”。企业必须对照许可证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并对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企业应充分利用自动监测数据,将其作为内部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建立数据异常预警和排查机制,将超标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本案的查处过程与结果,告诫所有排污单位,在当今数字化、法治化监管背景下,唯有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依托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管控,严格遵循排污许可证的各项规定,才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继续深化非现场监管应用,严格依证执法,坚决维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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