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钱塘区政协一届五次会议第2500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0-30 16:52 信息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
徐琪委员:
您在钱塘区政协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我区绿岛VOCs活性炭集中处理模式改善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活性炭更换周期指导标准”的建议落实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活性炭更换周期指导标准模糊问题,我区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部署,按照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杭州市VOCs废气治理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建设和使用技术要求》(试行)执行,明确活性炭吸附装置应配套安装运行状态监控装置,提前预警活性炭失效情况,并在活性炭吸附饱和前及时进行更换。未安装运行状态监控装置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用于吸附-脱附燃烧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使用寿命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下步,我局将加大更换周期标准的宣传普及,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活性炭更换。
二、关于“建立全过程监控体系”建议落实情况
目前我区针对VOCs活性炭处理采用“源头管控、过程动态监管、末端监控”的全链条管理模式。在源头管控方面,明确企业VOCs活性炭需采用煤质活性炭或木质活性炭,活性炭的结构宜为颗粒活性炭或柱状活性炭。新购活性炭和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主要技术指标碘吸附值不低于800mg/g,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在过程监管方面,要求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四氯化碳吸附率等相关证明材料,或集中再生企业提供的活性炭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合格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配套安装运行状态监控装置(考虑到近年经济形势,未强制要求企业安装)。将未按照运行状态监控装置的企业纳入环保码管理,超过3个月或500小时未更换活性炭的环保码自动变黄码,加大检查频次,如企业有异议认为活性炭还在有效范围内的企业可以提供活性炭碘值检测报告或废气进出口浓度检测报告证明活性炭有效。在末端监管方面,全区范围91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安装有24小时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市区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有200余套电力监控设施,监控企业生产状况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全方位监管企业VOCs排放情况。下一步,我就将按照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活性炭全过程监控体系,加强与绿岛企业及相关技术单位对接,帮助企业算清“成本账”,鼓励更多企业安装活性炭吸附运行状态监控装置并最终实现数据收集整合。
三、关于“建立大气排放企业白名单”建议落实情况
从2021年开始,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细化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通知》,鼓励、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目前我区共有纳入正面清单管理23家企业。对纳入的企业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做到无事不扰原则。我们也积极推动实施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控,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重点企业根据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省市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强化非现场执法检查,做到无事不扰并积极探索将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等级运用于企业执法检查、政策倾斜等方面。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