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14MB1K067360/2026-1010204421
- 发布机构:
钱塘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6-01-05
- 成文日期:
2025-12-30
- 发文字号:
钱政发〔2025〕32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1-05 15:36 信息来源:钱塘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区政府决定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杭州钱塘新区全域。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期限5年。
三、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规定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未经批准非法猎捕、未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猎捕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如发现有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应立即报告。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监督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26年2月4日起施行。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钱政发〔2025〕32号-AQTD00-2025-0007-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