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6-13 15:44    信息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市监处告字〔2025〕7110号

陈官统:

由本局调查的你对六家公司虚假登记和备案起决定性作用行为,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杭州波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波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喻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喻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毕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思纯广告有限公司六家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事实成立,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所指违法行为。你以非法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上述六家涉案公司,而设立登记所需人员身份信息、身份证原件照片和已完成实名核验的“浙里办”账号以及未实名的手机卡等均由你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且公司成立后,其营业执照、公章和税盘等材料也均由你接收,故你对该六家涉案公司虚假登记和备案起到决定性作用,负有组织、决策和指挥责任,符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假冒企业违法登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处理如下:自杭州波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波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喻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喻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毕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思纯广告有限公司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俊、徐峻

联系电话:89537573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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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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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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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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