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5-30 09:31 信息来源:钱塘区政府办公室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救助应急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 专家组
2.5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2.6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措施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预警响应措施
3.4 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设施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7.5 宣传和培训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钱塘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区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区政府授权执行。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杭州市钱塘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建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杭州钱塘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钱塘分局、钱塘区红十字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应急救助指挥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3 应急救助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助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2.4 专家组
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区域内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辖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救助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7个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二)转移安置组。由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协助受灾街道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区社会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区人武部、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等单位应及时向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启动程序
应急救助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应急救助指挥部、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级和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地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区范围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3日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干旱灾害,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在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应急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钱塘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含5万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含5000间)或2000户以上(含2000户);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含20%)或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应急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会,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组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遇险人员搜救,做好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社会发展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区社会发展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钱塘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含1万人),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1000间)或300户以上(含300户),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含15%)、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2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应急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会,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救助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社会发展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5)党群工作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社会发展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钱塘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含5000人),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500间)或200户以上(含200户),1000间或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应急救助指挥部秘书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社会发展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钱塘区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含1000人),5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100间)或30户以上(含30户)、500间或2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1万人以上(含1万人)、5万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应急救助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救助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救助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救助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救助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社会发展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应急救助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救助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市支持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提交拨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钱塘区范围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6.2.4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市资金补助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市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对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安排区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设施保障
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 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5宣传和培训
7.5.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5.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街道、村(社区)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