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5-03-13 17:59 信息来源:钱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杭州市钱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
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建议议题,并初审有关事项;
(二)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讨论和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筹备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九)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提请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依法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区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十一)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当先征得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并由办公室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时按要求提供会议材料。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会议举行前三日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同时提供会议材料。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并提供会议材料。
第十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可以请常务委员会巡视员、调研员,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请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负责人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应当有专人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和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和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的宣传报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