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2-17 19:45 信息来源:钱塘区人大常委会
(2025年2月10日杭州市钱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助力钱塘高水平建设产业新城和高质量打造一流新区,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杭州以及钱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质效。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市、区委经济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
(四)预算的编制、调整以及决算情况;
(五)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经济运行情况;
(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九)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金融工作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情况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重大产业、产业平台谋划情况;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产业、产业平台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区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四、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十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自发展规划实施第二年起,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的上一年度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送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六、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的下半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区委工作精神,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重大产业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七、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产业发展情况;
(四)产业平台建设情况;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七)相关意见建议。
十八、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上级规划调整修订的;
(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修订的;
(三)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发展规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发展规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人民政府认为发展规划需要调整修订的,应当将调整修订建议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的规划调整修订方案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区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作出相关决议。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运用审计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对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效能。
二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确定对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审查内容。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二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区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二十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本区经济工作中心和大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一)打造一流产业新城情况。包括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打造“中国医药港”等产业地标,实现主导产业提能升级。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产城融合等;
(二)打造科技创新高地情况。包括推进环大学城创新圈建设,打造全省产才融合示范高地,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互促共进,优化科创平台建设,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先行区等;
(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情况。包括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打响“最佳营商看钱塘”品牌,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开放平台能级再提升,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四、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研,并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经济运行情况,对全区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季度分析研究,将会议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若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开展专题分析。
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全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十五、建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负责人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主要报告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区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应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
(二)相关债务的期限;
(三)还本付息情况;
(四)经认定的区本级隐性债务余额;
(五)政府债券项目实施情况。
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反映区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预计余额、年度新增债务、债券项目安排等情况。对投资规模较大和对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投资规模、资金出处及构成情况表。
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区人民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送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关于政府债务相关情况的决议。
二十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全生命周期监督。
(一)对区人民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利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政府发行债券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等方式、额度在2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款和拆迁款)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以及投资额虽不到2亿元,但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重点民生项目列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并开展监督。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提前30天提交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从项目开工、项目建设到项目完工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强化对项目计划编制的监督,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研究分析和评审,提出意见。每年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专项报告,对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强化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结合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步听取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每年第三季度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情况开展审查,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视察。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组成重大项目监督小组,每季度开展跟踪督查并依托财经综合监督系统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开展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加强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并进行绩效评估和满意度测评,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加强资产管理,提高公共资产运营效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区审计部门每年选取部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之一,审计成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以每年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国有资产整体规划、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报表、管理体制、管理工作、管理成效、突出问题、改进工作安排。区财政部门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一)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全区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专项报告要根据全区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点内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30日前,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以及闲置资产的盘活和处置、国有企业债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举措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应当说明原因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十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和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工作的协同,建立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成果共享。通过加强财经综合监督系统的应用,完善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化监督场景,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率和能力。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数据。通过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咨询专家作用、聘请研究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科学性。通过建立健全问题收集、分析、处理、反馈、跟踪监督的全流程机制,着力推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提高经济工作监督实效性。
三十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及区人大常委会财经专业代表小组的专业优势,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等途径,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建与“区政合一”体制相适应、以产业新城建设为导向的财经综合监督体系,在产业发展平台、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因地制宜结合产业人大代表联络站设置人大财经工作基层联系点,积极打造成为产业链相关代表、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学习交流的重要场所和参与经济监督、助力产业发展的重要阵地,法律法规实施和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观察平台,营商环境建设的监测窗口。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并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三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
三十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经济方面法律法规实施监督、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等相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三十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