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13 16:28    信息来源: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市监撤决字〔2024〕6121号

当事人:杭州屈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J1G8N69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中豪七格商业中心3幢128室-3

法定代表人:刘细锋

经本局查明,杭州屈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6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股东、监事系冒用李建华的身份信息取得,其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建华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书、承诺书和本局向税务、人社、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的征询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24年12月5日发布告知公告,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杭州屈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9月16日的设立登记和备案。

如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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