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9-02 14:50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杭钱塘市监冒告字〔2024〕第0902号

华控恒投新能源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3年9月13日,你单位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含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雷的签名和加盖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公章,并将其登记为法人股东,而该营业执照、签名及签章均是虚假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表示不知情且不予认可,故属于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轩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本局向税务、人社、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的征询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侵害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对材料中的签名签章也不予追认,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之规定,本局拟撤销华控恒投新能源发展(杭州)有限公司2023年9月13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孙晓东  许宇韬   联系电话:0571-86923327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是否要求举行听证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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