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9-11 11:48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从生产者或销售者处抽取同一产品,用YSP-12(5kg)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抽取2瓶,或者用专用取样器抽取2瓶,其中1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也可直接抽取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的YSP-12(5kg)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产品2瓶,其中1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
天然气随机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储槽(罐),用专用取气袋抽取2袋或用专用取样器抽取2瓶,其中1袋(瓶)作为检样,另1袋(瓶)作为备样
2.检验依据
表1,GB 11174-2011的液化石油气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项目设定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
1 | 蒸气压(37.8℃) | GB/T 12576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
2 | 组分 | C3烃类组分 | SH/T 0230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C4 及C4以上烃类组分 | ||||||
(C3+C4)烃类组分 | ||||||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 | ||||||
3 | 残留物 | 蒸发残留物 | SY/T 7509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油渍观察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
4 | 铜片腐蚀(40℃,1h) | SH/T 0232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
5 | 总硫含量 | SH/T 0222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
6 | 硫化氢(乙酸铅法) | SH/T 0125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
7 | 游离水 | GB 11174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表2, GB 17820-2018天然气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项目设定 | 复验用样品 | 备注 |
1 | 高位发热量 | GB/T 11062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2 | 二氧化碳摩尔分数 | GB/T 13610 | 强制性条款 | 备样 | /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GB 17820-2018 天然气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5.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其实施,后续没有变更继续有效。执法抽检,可依据此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