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电子门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7-05 09:42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套,其中2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电子门锁(GB 21556—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防技术开启

GB 21556—2008

2

锁舌轴向静载荷

GB 21556—2008

3

锁舌侧向静载荷

GB 21556—2008

4

执手承受静拉力及扭矩

GB 21556—2008

5

安全性要求

GB 21556—2008

6

电源性能(电池容量,欠压,电源适应性)

GB 21556—2008

7

信息保存及误识率

GB 21556—2008

8

防破坏报警功能

GB 21556—2008

9

静电放电抗扰度

GB 21556—2008

10

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湿热)

GB 21556—2008

表2电子门锁(GA 374—2019)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防技术开启

GB 21556—2008

2

主锁舌抗轴向静压力

GA 374—2019

3

主锁舌抗侧向静压力

GA 374—2019

4

手动部件强度

GA 374—2019

5

阻燃

GA 374—2019

6

供电方式

GA 374—2019

7

电池容量

GA 374—2019

8

欠压指示

GA 374—2019

9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

GA 374—2019

10

信息保存

GA 374—2019

11

输入错误报警

GA 374—2019

12

防拆报警

GA 374—2019

13

静电放电抗扰度

GA 374—2019

14

高温

GA 374—2019

15

低温

GA 374—2019

16

恒定湿热

GA 374—2019

备注:1、只有磁卡开锁功能的电子门锁不考核误识率项目。

2、供电方式为锂电池供电的电子门锁不考核电源性能、安全性要求中的过压运行项目。

3、样品中未包含电池,则电源性能中的电池容量和欠压不考核。

4、表1序号1~5项目为1个检验组,在1#样品上进行,序号6~10为1个检验组,在2#样品上进行;表2序号1~5项目为1个检验组,在1#样品上进行,序号6~16为1个检验组,在2#样品上进行。检验顺序按照每个检验组表格顺序进行检验,如果样品在每一检验组的检验过程中上一项目检验后导致产品损坏而不能正常运行以至无法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的检验时,则判定产品该检验项目不合格,并在检验报告中备注未进行检验的后续项目情况。

5、产品若进行复检,样本量跟初检一致,应将后续项目作为关联项目一起复检。

6、若样品的说明书、外包装或本体上均未明示或标称产品执行标准的,按GB 21556-2008标准执行;未明示安全级别的,则按照GB 21556-2008标准中B级或GA 374-2019标准中的A级进行考核。并在记录和报告中标注。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556—2008 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A 374—2019 电子防盗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 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5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续没有变更继续有效。执法抽检,可依据此细则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