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区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40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26 10:01 信息来源:市规划资源局钱塘分局
冯伟仁代表:
您在钱塘区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补办历史遗留已建设用地土地证的建议》的建议收悉。您建议根据目前建设存量用地已建设使用的情况给予企业补办用地手续,大力支持鼓励企业历史遗留存量土地补办手续后进行新建项目及改扩建投资,一是要明确补办范围和条件,二是要拟定补办程序,三是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明确补办范围和条件方面。
2024年1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中第22条加快盘活历史遗留用地明确了建设存量用地按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具体内容:“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含)前且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实施再开发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按规划等情况分类处置:
符合规划且满足集体使用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使用方式直接办理用地手续。
符合规划但不满足集体使用条件的,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实施再开发的,视作违法行为已处置完毕;地上建(构)筑物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予以保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罚到位后,视作违法行为已处置完毕,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方案实施前,已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的,允许原使用权人按建安成本结合成新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不符合规划或位于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以外的,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推动建设用地复垦,产生增减挂指标。”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历史遗留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此政策文件进行补办手续后再行开发利用。
关于细化补办程序方面。
目前,我局正牵头拟定《钱塘区推进低效在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对符合杭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的具体情形涉及的相应实施流程及要求均进行了细化,针对历史遗留用地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用地手续项目须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区生态环境功能性规划要求和环保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二是完善手续项目须经属地平台或街道以及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联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补办清单;三是完善用地手续项目中保留建筑物的,须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鉴定意见;四是完善用地手续项目应先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后方可办理协议出让等相应的供地手续。
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面。
目前,我局正会同区经信、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及产业平台全力推动全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通过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的共享及更新机制,积极有效地妥善处理一批历史遗留用地。后续,我区也将加大对企业主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的宣贯,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高质量推进钱塘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十分感谢您所提的建议,我们将持续不断地推进市级政策文件的落地,努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
2024 年 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