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母婴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儿童保温杯、牙胶、儿童牙刷)

发布日期:2024-05-20 17:29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 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儿童保温杯

3个(其中备样1个)

牙胶

3件(其中备样1件)

儿童牙刷

24件(其中备样12件)

2 检验依据

表2 儿童保温杯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备注

1

标志

GB/T 29606-2013

2

外观

GB/T 29606-2013

3

感官要求

GB/T 29606-2013

GB 4806.9-2016

4

保温效能

GB/T 29606-2013

5

密封用盖(塞)及热水异味

GB/T 29606-2013

6

密封性

GB/T 29606-2013

7

涂层附着力

GB/T 29606-2013

/

8

手柄和提环安装强度

GB/T 29606-2013

仅适用于有手柄、提环产品

9

背带、吊带强度

GB/T 29606-2013

仅适用于有背带、吊带产品

10

耐冲击性

GB/T 29606-2013

11

橡胶制件耐热水性

GB/T 29606-2013

12

不锈钢材料理化指标要求

GB/T 29606-2013

GB 4806.9-2016

表3  牙胶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标识和说明

GB 6675.1-2014

2

可迁移元素

GB 6675.4-2014

3

增塑剂

GB/T 22048-2022

4

正常使用

GB 6675.2-2014

5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6

材料

7

小零件

8

边缘

9

尖端

10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11

易燃性能(一般要求)

GB 6675.3-2014

表4  儿童牙刷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GB 39669-2020

2

有害元素

GB 39669-2020

3

毛束拉力

GB 39669-2020

4

颈部抗弯力

GB 39669-2020

5

儿童牙刷刷头

GB 39669-2020

6

牙刷的刷毛安全性

GB 39669-2020

7

电动牙刷植毛块牢固度

GB 39669-2020

8

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

GB 6675.2-2014

9

边缘、尖端

GB 39669-2020

10

儿童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

GB 6675.2-2014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342-2013  牙刷

GB 30002-2013  儿童牙刷

GB 39669-2020  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 1 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 2 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及第 1 号修改单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 3 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 4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29606-2013  不锈钢真空杯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 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5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续没有变更继续有效。执法抽检,可依据此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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