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证件有效期过期未延续)
发布日期:2024-11-22 14:59 信息来源: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对下列拟注销的货运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告。
请相关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起停止经营,并在逾期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杭州市钱塘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金沙大道600号东六楼J07窗口,江东大道3899号三楼C05窗口)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