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冒名登记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5 14:28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杭钱塘市监冒撤登字〔2024〕第 1015号
当事人:华控恒投新能源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8GFA9026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盛安路118号4层4038室
法定代表人:左星
经本局查明,华控恒投新能源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1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人股东系冒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轩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本局向税务、人社、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的征询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24年9月2日发布告知公告,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华控恒投新能源发展(杭州)有限公司2023年9月13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