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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12:51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要求,决定开展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对象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对象范围为正式运营超过3个月以上,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的市场。公益性零工服务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通过线下线上载体,向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提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求职信息登记发布服务、培训政策和培训项目推荐服务,以及向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提供的就业帮扶等非营利性零工服务。

二、申报推荐标准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标准包括服务场地(22分)、服务设施(12分)、服务功能(24分)、线上服务(15分)、服务成效(22分)、工作亮点(5分)6大项目,24条细则,总分值100分(具体见附件1)。对于山区、海岛县可以适当放宽场地、线上发布数据数量和服务成效标准要求。对于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就业歧视等有违就业公平行为的,不得申报推荐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

三、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照申报推荐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零工市场择优进行推荐申报,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表》(附件2)及评分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二)审核。省人力社保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确定省级示范零工市场拟入选名单。

(三)公示。对拟入选的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确认,并授“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申报推荐工作,把申报推荐工作作为推进零工市场建设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升零工市场服务质效的重要抓手,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申报推荐工作公平有序开展。

(二)对确认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市场,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省级奖补。各地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管理指导,定期开展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场要及时予以摘牌退出。

(三)各地要把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对照省政府民生实事零工市场建设“五个有”的建设核验标准及其他要求,对当地民生实事完成情况开展自查,着力提升零工市场服务能力和群众满意度,省厅将于近期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附件:1.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标准(试行)

2.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3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9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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