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监处字[2023]0062号)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3-08-02 14:15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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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傅柏标2021年12月-2022年1月工资30802元、毛志飞2021年12月-2022年1月工资14378.01元,合计金额肆万伍仟壹佰捌拾元零壹分(¥45180.01)工资的行政处理。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钱塘人社监处告字[2023]0062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华淘.pdf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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