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区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第230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08 09:26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作者:
尊敬的唐建飞委员:
您在钱塘区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推行退休人员档案材料预审服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文件“浙劳险【1999】100号”(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第二点“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中第(二)小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故目前的做法是在身份证到龄当月审批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发现档案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后续会涉及超龄参保部分需清退、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继续参保等两种情况。退休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合社保参保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办理。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文件“浙劳险【1999】100号” 第二点“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中第(一)小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为:到达法定正常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这一点明确了退休审批是需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这个时间节点做出。考虑到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批在到龄前会有许多不确定性(根据浙劳险[1995]221号一、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时退休审批时所需的原始档案,需要本人到龄时根据退休审批需求自行调档交给退休审批部门(不拆封,本人无权限查看),退休审批部门无权自行查看其档案(根据浙人社发【2013】3号第十六条(一)查(借)阅范围:1.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借)阅的档案。)
您所提交的建议确实是目前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这对我们的审批工作给予了新的思路,也帮助我们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目前的政策,提供档案预审的服务在环节上跟权限上都无法实现,但可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借)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这点入手,转变思路由退休审批部门为单位提供档案查看要点培训服务。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站在退休审批的角度,定期指导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如何查看档案,对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职工原始档案完整性、职工出入单位材料等要素进行梳理,让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对档案有个客观、全面的认识,以便更好地了解本单位员工的情况,并帮助其员工更好地享受到社会公共服务。
杭州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