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区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第230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06 15:37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访问次数:  

郑卫钧委员:

您在钱塘区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改善大总包环境下专业承包企业“窘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政府建设部门不搞‘一刀切’,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部分专业承包项目单独招投标”的建议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目前杭州市公开招标及非国有直接发包项目实行的是施工总承包模式,对包含在总立项批文内的各类专业工程不再单独招标或发包。但针对电梯招标,市建委出台了相关制度,可以单独招标;对于一些专业度比较强、技术含量比较高且更新比较快、且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承包分项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单独立项后招标。

二、关于“建议以暂估价形式进行二次招标”的建议回复:对于施工总承包项目,目前原则上不设暂估价。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暂估价,具体数量和金额由招标人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设备和主材,除达到国家规定的范围要求和规模标准而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外,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其价格。

三、关于“建立分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的建议回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转包,属于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专业分包单位款项是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同时也不利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统筹管理。建议专业分包单位在承接相应工程内容时,在总分包合同签订方面应仔细研判,明确工程款支付等合同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感谢您对我区招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欢迎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和净化招标市场。  

 

杭州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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